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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类)

索 引 号:dyx037-/2023-1206009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机构:大姚县桂花镇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6日 文  号: 标  题:桂花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1

桂花镇人民政府

自用船舶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自用船舶的所有人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船舶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或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决定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登记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人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确认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确认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桂花镇桂花街89号)一楼纪委办公室

(2)电话投诉:大姚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大姚县纪委监委信访室0878-6013277;桂花镇纪委0878—-6308092

(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4)信件投诉:收件人:大姚县桂花镇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桂花镇桂花街89号,邮政编码:675409

(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GHDZBGS008@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

桂花镇人民政府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政府、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定文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5.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向有权机关报告,予以处罚等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措施的;

3.因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违反法定程序的;

6.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桂花镇桂花街89号)一楼纪委办公室

(2)电话投诉:大姚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大姚县纪委监委信访室0878-6013277;桂花镇纪委0878—-6308092

(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4)信件投诉:收件人:大姚县桂花镇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桂花镇桂花街89号,邮政编码:675409

(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GHDZBGS008@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

桂花镇人民政府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定文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5.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限期改正,并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向有权机关报告,予以处罚等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措施的;

3.因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违反法定程序的;

6.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桂花镇桂花街89号)一楼纪委办公室

(2)电话投诉:大姚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大姚县纪委监委信访室0878-6013277;桂花镇纪委0878—-63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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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4

桂花镇人民政府

殡葬设施建设审核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内的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公墓以及树葬用地。具体规划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林业、土地部门提出,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3.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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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

桂花镇人民政府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相关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2.备案阶段责任:对材料完备的,进行登记备案,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部门;对备案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村进行修改;

3.公布阶段责任:对备案事项进行公布;

4.后续阶段责任:要求村级对备案事项对群众进行宣传引导和解释说明;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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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6

桂花镇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后当场公布,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并将选举结果报告单副本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当选证书的样式全省应当统一。选举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封存选票,建立包括封存的选票、选民名单和选举结果报告单等选举资料在内的选举档案,交村民委员会保存。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相关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2.备案阶段责任:对材料完备的,进行登记备案,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部门;对备案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村进行修改;

3.公布阶段责任:对备案事项进行公布;

4.后续阶段责任:要求村级对备案事项对群众进行宣传引导和解释说明;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2.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和反映,未及时受理或者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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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

桂花镇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备案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1.受理阶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要求提供完备证明材料;

2.备案阶段:对材料完备的,进行登记备案,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部门;

3.公布阶段:对备案事项进行公布;

4.后续阶段:对备案事项带来的工作变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及时补充;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选举程序的;

2.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3.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妨害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

4.伪造选票或者选举文件、毁坏选票或者票箱、谎报或者瞒报选举结果的;

5.对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桂花镇桂花街89号)一楼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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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8

桂花镇人民政府

对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进行选举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县级、乡级人民政府限期组织选举,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员的责任。违反选举程序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处理,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给予处分。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妨害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二)伪造选票或者选举文件、毁坏选票或者票箱、谎报或者瞒报选举结果的;(三)对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已当选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1.调查阶段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情况,安排专门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材料,听取涉事人员的说明;

2.处理阶段责任:对核查属实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材料及涉事人交由司法部门追究责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公布阶段责任:对处理人员的,依法公布取消相应资格;

4.事后工作责任:开展后续补充工作,并加强监督和宣传教育;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选举程序的;

2.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3.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妨害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

4.伪造选票或者选举文件、毁坏选票或者票箱、谎报或者瞒报选举结果的;

5.对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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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9

桂花镇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1.组织审计阶段:组织审计人员对村委会经济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要求村委会成员提供相关材料;

2.公布阶段责任: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接到举报未进行调查核实的;

2.发现村委会成员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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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

桂花镇人民政府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安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 、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责:甄别求助人员身份,对无法甄别的到当地派出所查询其求助人员身份信息,核对准确办理救助手续;

3.决定阶段责任: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救助,不得拒接;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求助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做好求助人员的视频、照片和记录归档;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实施救助的;

2.违反规定实施救助的;

3.实施救助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桂花镇桂花街89号)一楼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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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

桂花镇人民政府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1.受理阶段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民事纠纷,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

2.调解阶段责任:注重当事人隐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公平公正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3.协议履行阶段责任: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对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分类别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民间纠纷不予受理;

2.在调解阶段有意偏袒一方当事人,向纠纷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造成不公平调解的或侮辱当事人、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

3.案件协议达成后对案件不进行回访,对于协议内容不当当事人要求变更不予采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桂花镇桂花街89号)一楼纪委办公室

(2)电话投诉:大姚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大姚县纪委监委信访室0878-6013277;桂花镇纪委0878—-6308092

(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4)信件投诉:收件人:大姚县桂花镇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桂花镇桂花街89号,邮政编码:675409

(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GHDZBGS008@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

桂花镇人民政府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教育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2.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3.体罚、虐待监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监督对象的人身自由的;

4.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5.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监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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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

桂花镇人民政府

民间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发现和预防化解机制,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组织和个人等,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应当依法主动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民事纠纷,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

2.调解阶段责任:注重当事人隐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公平公正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3.协议履行阶段责任: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对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分类别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民间纠纷不予受理;

2.在调解阶段有意偏袒一方当事人,向纠纷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造成不公平调解的或侮辱当事人、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

3.案件协议达成后对案件不进行回访,对于协议内容不当当事人要求变更不予采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

《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五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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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镇人民政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权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为调解提供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将调解结果形成书面文字,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在调解批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调解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在调解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

《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五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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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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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镇人民政府

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矛盾纠纷调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1.收集整理阶段责任:收集移民对安置工作的意见建议,整理形成安置区各类工作方案;

2.实施阶段责任:采取措施保障移民生产、住房、就业、就学、就医等各方面权益;调处移民之间、移民与当地原居民之间涉及生产生活等各方面矛盾;

3.事后总结阶段责任:对事件做好总结,归档相关资料,报相关部门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3.对移民反映的生产生活上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不合乎政策处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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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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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镇人民政府

对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1.立案环节责任: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决定环节责任: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停止错误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向有权机关举报非法用人单位等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批评教育的;

3、因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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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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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镇人民政府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责令退回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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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镇人民政府

对畜禽规模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1.勘察认定阶段责任;现场查看,写出防治污染报告;

2.处理阶段责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评定,组织部门人员进行处理。

3.事后监督阶段责任: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4.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事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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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镇人民政府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 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 踪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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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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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镇人民政府

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该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加强日常监管监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调整、变更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2.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和反映,未及时受理或者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桂花镇桂花街89号)一楼纪委办公室

(2)电话投诉:大姚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大姚县纪委监委信访室0878-6013277;桂花镇纪委0878—-63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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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

桂花镇人民政府

农村住房建设验收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农村住房建设实行验收制度。农村住房建设完工后,建房单位或者村民个人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验收。对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准建证最后一栏,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并加盖公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权属登记。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组织验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验收条件,提出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验收或不予验收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验收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验收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验收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验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验收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验收合格的;

4.未严格审查验收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增设、变更程序或条件的;

6.在验收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验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桂花镇桂花街89号)一楼纪委办公室

(2)电话投诉:大姚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大姚县纪委监委信访室0878-6013277;桂花镇纪委0878—-6308092

(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4)信件投诉:收件人:大姚县桂花镇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桂花镇桂花街89号,邮政编码:675409

(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GHDZBGS008@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

桂花镇人民政府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申 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2.结果反馈阶段责任:将通过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符合条件的名单反馈到申请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审核,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审核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审核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桂花镇桂花街89号)一楼纪委办公室

(2)电话投诉:大姚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大姚县纪委监委信访室0878-6013277;桂花镇纪委0878—-6308092

(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4)信件投诉:收件人:大姚县桂花镇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桂花镇桂花街89号,邮政编码:675409

(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GHDZBGS008@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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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镇人民政府

乡镇运输船舶经营方式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乡镇运输船舶以租赁、委托、合作、合伙等方式经营的,当事人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自的安全责任,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或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决定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登记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人备案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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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GHDZBGS008@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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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镇人民政府

乡道、村道的出入口限高限宽设施设置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抢险救灾、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1.前期阶段责任:新建、改扩建乡村道路,根据实际在出入口规划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2、管理阶段责任:对乡村道路的出入口限高限宽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养护;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职责的;

2.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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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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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镇人民政府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审核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在县道和乡道上行驶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确需在村道上行驶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车辆和机具使用人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审核,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审核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审核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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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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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镇人民政府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监督检查责任:发现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向农民筹资筹劳的,以及违反村务公开法定要求的开展调查。

2.调查处理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一经查实,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村民委员会违法筹资筹劳行为不予调查处理、不责令改正的;

2.未责令及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的;

3.发现村委会成员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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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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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镇人民政府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划拨或者有偿使用的,按下列权限审批:(一)用地在 0.4 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用地在 0.4 公顷以上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照前款规定的权限批准。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审批权限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 核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3.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核材料报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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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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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镇人民政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或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决定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向达成土地承包经营者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的;

2.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未及时予以纠正的;

3.未建立土地经营合同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的;

4.未对土地承包有关文件、资料及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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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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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镇人民政府

土地承包期内,因特殊情形需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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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件投诉:收件人:大姚县桂花镇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桂花镇桂花街89号,邮政编码:675409

(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GHDZBGS008@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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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镇人民政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为调解提供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将调解结果形成书面文字,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在调解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调解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在调解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桂花镇桂花街89号)一楼纪委办公室

(2)电话投诉:大姚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大姚县纪委监委信访室0878-6013277;桂花镇纪委0878—-63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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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件投诉:收件人:大姚县桂花镇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桂花镇桂花街89号,邮政编码:675409

(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GHDZBGS008@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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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镇人民政府

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初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或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决定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的;

2.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未及时予以纠正的;

3.未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的;

4.未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桂花镇桂花街89号)一楼纪委办公室

(2)电话投诉:大姚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大姚县纪委监委信访室0878-6013277;桂花镇纪委0878—-6308092

(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4)信件投诉:收件人:大姚县桂花镇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桂花镇桂花街89号,邮政编码:675409

(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GHDZBGS008@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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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镇人民政府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1.催告环节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动物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2.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3.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4.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5.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6.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桂花镇桂花街89号)一楼纪委办公室

(2)电话投诉:大姚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大姚县纪委监委信访室0878-6013277;桂花镇纪委0878—-6308092

(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4)信件投诉:收件人:大姚县桂花镇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桂花镇桂花街89号,邮政编码:675409

(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GHDZBGS008@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

桂花镇人民政府

组织防治三类动物疫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所在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

1.催告环节责任:当组织防治和净化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发现三类动物疫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动物疫病预防计划,由县级、乡级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财力、物力有步骤地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进而达到对三类动物疫病控制和净化的目的。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防治和净化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2.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3.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4.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5.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6.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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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

桂花镇人民政府

死亡畜禽收集、处理并溯源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六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依法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依法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1.收集阶段责任:及时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贮存和清运。

2.处理阶段责任: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集中处理或自行处理,并追溯来源。

3.事后监督责任: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因素进行调查评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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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桂花镇人民政府

养犬管理及捕杀狂犬、野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1.准备实施阶段:根据捕杀实施方案,告知各村,并要求各村在群众中进行宣传告知;

2.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捕杀;

3.事后处置阶段:按照要求对捕杀的犬只进行无害化统一处理;

4.监督管理阶段:加强日常狂犬、野犬巡查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3.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4.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5.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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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

桂花镇人民政府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协调重大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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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7

桂花镇人民政府

对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三条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 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1.受理阶段责任:在接到相关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接到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报告后不依法予以核查;

2.在核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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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

桂花镇人民政府

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复核登记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和户籍关系在本省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两参人员、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等抚恤优待对象 ,依照《条例》、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办法》:(三)初审把关。村(居)委会对申请人 材料进行初审,填写《云南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和《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由乡(镇、办事处)复核登记,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人员花名册和申请人申报时的全部资料复印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要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人是否属于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应相应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通知乡镇发放给予抚恤补助;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领款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不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发放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抚恤补助金的;

3.截留、挪用、私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抚恤补助金的;

4.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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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桂花镇人民政府

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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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桂花镇人民政府

兵役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本辖区的征兵工作。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级兵役机关的安排,设立兵役登记站,具体承办本单位、本辖区的兵役登记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并依法对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审查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登记、审查的;

4.在登记、审查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在登记、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情形;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

《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桂花镇桂花街89号)一楼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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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件投诉:收件人:大姚县桂花镇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桂花镇桂花街89号,邮政编码:67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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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1

桂花镇人民政府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核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全省性健身气功活动的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批准程序或批准条件的;

4.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健身气功活动审核或批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健身气功活动审核或批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桂花镇桂花街89号)一楼纪委办公室

(2)电话投诉:大姚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大姚县纪委监委信访室0878-6013277;桂花镇纪委0878—-6308092

(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4)信件投诉:收件人:大姚县桂花镇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桂花镇桂花街89号,邮政编码:675409

(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GHDZBGS008@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2

桂花镇人民政府(受大姚县农业农村局委托施实)

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将畜禽养殖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畜禽养殖户的防疫条件、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七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桂花镇桂花街89号)一楼纪委办公室

(2)电话投诉:大姚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大姚县纪委监委信访室0878-6013277;桂花镇纪委0878—-6308092

(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4)信件投诉:收件人:大姚县桂花镇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桂花镇桂花街89号,邮政编码:675409

(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GHDZBGS008@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大姚县农业农村局委托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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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镇人民政府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法决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通告全体业主

《楚雄彝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物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并通告全体业主。

1.催告阶段责任:对未履行改正义务,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经验收不合格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3.执行阶段责任: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管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2.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未依法实施行政强制,造成不良后果的。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5.未依法组织工程验收的。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物业管理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1)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桂花镇桂花街89号)一楼纪委办公室

(2)电话投诉:大姚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大姚县纪委监委信访室0878-6013277;桂花镇纪委0878—-6308092

(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4)信件投诉:收件人:大姚县桂花镇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桂花镇桂花街89号,邮政编码:675409

(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GHDZBGS008@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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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镇人民政府

公路养护作业用地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的地点和范围划定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第十六条公路养护作业用地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的,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地点和范围,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和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第二十九条

(1)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桂花镇桂花街89号)一楼纪委办公室

(2)电话投诉:大姚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大姚县纪委监委信访室0878-6013277;桂花镇纪委0878—-6308092

(3)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4)信件投诉:收件人:大姚县桂花镇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桂花镇桂花街89号,邮政编码:675409

(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GHDZBGS008@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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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镇人民政府

小坝塘、流量在0.1立方米/秒以下的沟渠等小型水利工程审批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修订)》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三)小坝塘、流量在0.1立方米/秒以下的沟渠等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水利工作机构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依法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提出审查意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法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修订)》第二十六条

(1)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桂花镇桂花街89号)一楼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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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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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镇人民政府

小(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查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修订)》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二)小(二)水利工程由乡(镇)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依法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提出审查意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法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修订)》第二十六条

(1)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桂花镇桂花街89号)一楼纪委办公室

(2)电话投诉:大姚县政府热线0878—12345;大姚县纪委监委信访室0878-6013277;桂花镇纪委0878—-63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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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件投诉:收件人:大姚县桂花镇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桂花镇桂花街89号,邮政编码:675409

(5)邮件投诉:电子邮箱:GHDZBGS008@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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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镇人民政府

农户自建的塘、池、窖、井、沟渠工程的备案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修订)》第十条社会资本投资的小(一)型、小(二)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农户自建的塘、池、窖、井、沟渠工程,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报乡(镇)水利工作机构备案。

依法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法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修订)》第二十六条

(1)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桂花镇人民政府(桂花镇桂花街89号)一楼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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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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