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大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昙华乡权责清单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索 引 号:dyx042-/2022-0117026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机构:大姚县昙华乡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17日 文  号: 标  题:昙华乡权责清单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编号:
      000511001000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昙华乡为民服务中心
      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至六十九条。
      监督方式: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昙华乡纪委办公室0878-6387109;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信函投诉:大姚县昙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邮政编码:675408。
      3.电子信箱投诉:电子邮箱dythxzhb@126.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昙华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