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昙华乡为民服务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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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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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征求当地主管部门意见,现场踏勘,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到责任:准予许可的,执法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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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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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至四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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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昙华乡纪委办公室0878-6387109;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信函投诉:大姚县昙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邮政编码:675408。 3.电子信箱投诉:电子邮箱dythxzhb@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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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昙华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卫生健康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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