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昙华乡权责清单 对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处罚

索 引 号:dyx042-/2023-0419009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机构:大姚县昙华乡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19日 文  号: 标  题:昙华乡权责清单 对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处罚
编号:
2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大姚县昙华乡人民政府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无证生育的,应当责令其补办《生育证》,拒不补办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第四十一条: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2.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3.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违法情况的法律依据、违法行政罚款金额;
2.催告阶段责任:下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及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行政处罚罚款。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 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昙华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87049);
2.昙华乡纪检监察投诉:乡纪委(电话:0878-6387049);
3.信函投诉:昙华乡纪检监察室,邮政编码:675408;
4.网站:大姚公众信息网http://www.dayao.gov.cn/
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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