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昙华乡权责清单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血吸虫警示标志行为的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

索 引 号:dyx042-/2023-0419014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机构:大姚县昙华乡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19日 文  号: 标  题:昙华乡权责清单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血吸虫警示标志行为的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
编号:
7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大姚县昙华乡人民政府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463号)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昙华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87049);
2.昙华乡纪检监察投诉:乡纪委(电话:0878-6387049);
3.信函投诉:昙华乡纪检监察室,邮政编码:675408;
4.网站:大姚公众信息网http://www.dayao.gov.cn/
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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