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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昙华乡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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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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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环节责任: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如有需要应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2.决定环节责任: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及时查看有无疏漏。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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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2.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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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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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咨询或投诉:昙华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87049); 2.昙华乡纪检监察投诉:乡纪委(电话:0878-6387049); 3.信函投诉:昙华乡纪检监察室,邮政编码:675408; 4.网站:大姚公众信息网http://www.dayao.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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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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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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