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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昙华乡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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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 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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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备实施阶段:根据捕杀实施方案,告知各村,并要求各村在群众中进行宣传告知; 2.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捕杀; 3.事后处置阶段:按照要求对捕杀的犬只进行无害化统一处理; 4.监督管理阶段:加强日常狂犬、野犬巡查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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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 3.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4.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5.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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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第七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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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咨询或投诉:昙华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87049); 2.昙华乡纪检监察投诉:乡纪委(电话:0878-6387049); 3.信函投诉:昙华乡纪检监察室,邮政编码:675408; 4.网站:大姚公众信息网http://www.dayao.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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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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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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