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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昙华乡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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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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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发现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向农民筹资筹劳的,以及违反村务公开法定要求的开展调查。 2.调查处理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一经查实,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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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村民委员会违法筹资筹劳行为不予调查处理、不责令改正的; 2.未责令及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的; 3.发现村委会成员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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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一号) 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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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咨询或投诉:昙华乡人民政府(电话:0878-6387049); 2.昙华乡纪检监察投诉:乡纪委(电话:0878-6387049); 3.信函投诉:昙华乡纪检监察室,邮政编码:675408; 4.网站:大姚公众信息网http://www.dayao.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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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大姚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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