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昙华乡权责清单 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索 引 号:dyx042-/2023-0419037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机构:大姚县昙华乡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19日 文  号: 标  题:昙华乡权责清单 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编号:
    53071400700201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昙华乡为民服务中心
    设定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2012年2月6日施行)第八十八条业务部门可通过民政、卫生、公安等政府部门的证明,对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享受待遇资格定期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州(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保障站(所)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十二条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亲属,应当按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方可分别继续领取以上待遇。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流程的通知》(局办〔2013〕22号,2013年7月3日起施行)第三条……各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所)、参保单位协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章第一百零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三条;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2012年2月6日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监督方式: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昙华乡纪委办公室0878-6387109;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信函投诉:大姚县昙华乡人民政府办公室,邮政编码:675408。
    3.电子信箱投诉:电子邮箱dythxzhb@126.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大姚县昙华乡人民政府或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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