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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民政局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措施

索 引 号:xmzj1-/2023-1026001 公文目录:优化营商环境 发文机构:大姚县民政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18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民政局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措施

一、提升社会救助管理水平。一是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和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云民规〔2021〕2 号)文件工作要求,精准识别服务对象。按照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按户施保,户人结合机制进行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精准识别A、B、C三类对象。强化保障对象家庭情况核查和信息比对机制进行动态管理,于每月20日前上报动态管理资料,并在系统及时进行信息维护。规范使用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统一样式的通知》(云民函〔2021〕236号)要求,统一文书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二是严格执行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政策。严格按照《楚雄州民政局关于印发楚雄州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楚民发〔2021〕52号)文件要求,认真排查,切实将“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严禁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供养范围。三是严格执行临时救助政策。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及时性的救助。充分体现临时救助兜底线、救急难功能,严禁将临时救助资金作为按照比例报销医药费、搞工作变通、弥补群众各种损失费的政策。强化临时救助时效性,严格执行临时救助资金按月报审制度。严格执行“按月申请、按月审核和按月发放”救助金制度。严禁“先救助、后审批”,特殊情况及时报县民政局后可以先救助,后审批,对跨月报审材料的乡镇,县民政局将不予审批,并扣减临时救助分配指标。四是强化云南省救助平台推广使用。持续推广使用“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或“一部手机办事通”申请救助,救助实行“线上线下”同时进行,申请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审核确认在15天以内完成,严禁申请审批超时限办理,导致群众利益受损。

二、深入推进全面深化殡葬改革。一是严格执行殡葬改革政策,严禁辖区内出现违反殡葬改革政策规定未按要求火化进行土葬和骨灰未按要求入公墓安葬的情况。二是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骨灰安葬的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严禁出现骨灰装棺再葬或者出现另立坟头情况;严禁各乡镇辖区内出现新增活人墓、大墓、豪华墓情况;严禁非法买卖或转让墓穴。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实行管理人员定岗定责,保证墓区环境达标、管理台账健全。公墓选址要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地、永久耕地、公益林、三沿六区范围;严禁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兴建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三是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监管,殡葬服务要充分体现公益属性。提供殡仪服务要本着丧属自愿的原则,不强制消费、不捆绑消费、不拆分项目收费,必须保证有足够的中低档殡葬用品和殡仪服务供群众选择。殡葬用品和殡仪服务项目必须明码标价,杜绝价格欺诈。四是积极推进移风易俗和殡葬改革新风。各村(社区)群众丧事操办要遵守村规民约、杜绝大操大办,严禁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公共场所严禁停放遗体和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沿街(路)抛撒冥币及乱放鞭炮等妨碍公共秩序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五是严格执行惠民殡葬补助政策。实行按月申报惠民殡葬补助,严禁出现惠民殡葬补助应报未报、重复申报、不按标准兑付和兑付不及时造成群众利益受损,影响殡葬改革推进的情况。

三、持续优化养老服务质量提升。一是规范发放高龄补助和长寿补助。落实老年优待政策,确保老年人获得应有的福利和优待,具有本地户籍年满80周岁,发放高龄保健补助50元/月,年满100周岁,发放长寿补助300元/月。补助对象死亡当月及时报备次月停发,严禁死亡人员继续领取补助的情况。二是关注关爱农村留守、空巢老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支持保障、部门协同配合、群团组织积极参与,村民委员会和老年协会发挥骨干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合力推进形成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和定期探访制度,完善考评机制,落实配套措施,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农村留守老年人相关信息。三是强化养老服务工作质量提升。以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为抓手,推动县、乡、村三级联动、共同发力,不断加强敬老院、福利院管理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升服务保障质量,进一步提高特困人员供养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巩固在50%以上,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率巩固在50%以上,护理床比例达50%以上。

四、持续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一是落实《云南省加强村干部管理激励若干规定(试行)》,探索推行村级组织“大岗位制”,审慎开展村(居)民委会成员调整并及时报备调整情况。二是严格按照《大姚县落实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工作方案》(大组通〔2019〕53号)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正常增长机制、村干部绩效补贴制度和村民小组干部务工补助,加大对在职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待遇问题。三是按月足额发放大队干部定补,坚持定期不定期走访慰问离任村干部,积极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严格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发放。严格按照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人民政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大姚县民政局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大民发〔2020〕9号)要求,严格审核“两项补贴”发放对象和“两项补贴”发放标准,严禁不按标准少发、错发、漏发、超范围发放和死亡人员继续领取的情况。积极推广残疾人两项补贴“全程网办”和“跨省通办”,进一步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方便残疾人“两项补贴”认定申请,有效改善提升残疾人生活质量。

六、严格规范收养登记办理。一是严格收养登记办理程序。强化收养登记办理人员政策法规的培训学习力度,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的程序,对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一律不给予受理,及时书面答复不符合收养登记办理意见书,确保收养登记工作依法依规开展。二是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加大《中国公民收养登记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传力度,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引导,提高群众对收养政策的知晓率。三是严格收养登记档案管理。严格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相关规定,规范收养登记档案的立卷归档和管理使用,做好收养保密工作,切实维护收养当事人的隐私权。

七、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是按照《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云民福〔2011〕5号)、楚雄州民政局 楚雄州公安局 楚雄州财政局转发《关于进-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楚民〔2021〕3号)和大姚县民政局 大姚县财政局《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要求,严格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报审批,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更新人员变动情况,确保广大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二是用心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分发挥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要充分利用镇村级儿童之家作用,发挥儿童主任、儿童督导员作用,帮助留守儿童解决实际困难问题,切实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三是全力保障困境儿童。强化精准摸排,做好困境儿童的社会救助帮扶,确保困境儿童生活保障。

八、严格婚姻登记规范管理。一是严格依法登记。认真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提高办事效率,强化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二是规范工作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完善以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为核心的婚姻登记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婚姻登记质量,推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三健全机制。按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采取上墙公示的方式公开办事程序和流程,把婚姻登记处的工作职责、履职要求、服务时限、承诺事项等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引导激励窗口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在本职岗位上争创一流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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