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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zsthjjdyfj-/2022-0805084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决定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3日 文  号:大环罚(2018) 05号 标  题:大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2022年01月1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大姚桂花铜选冶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大环罚(2018) 05号

违法事实

经调查查实,你单位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

1、公司一分厂红谷地河左岸河滩两个澄清池内违规存放的64705.5立方米尾矿砂,对红谷地河造成影响。

2、公司一分厂电解铜厂酸浸渣场堆存酸浸渣15万立方米未作无害化处置,浸渣场未作封场,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处罚类别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处罚机关

大姚县环境保护局

处罚内容

1、责令你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以前治理完成红谷地河左岸河滩两个澄清池,消除污染;

2、责令你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以前完成一分厂15万立方米堆浸渣采取无害化处置工作,并完成一分厂堆浸场的封场工作。

3、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8年8月29日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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