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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zsthjjdyfj-/2022-0805087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决定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3日 文  号:大环罚字〔2018〕03号 标  题:大姚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2022年01月1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水**养猪场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大环罚字〔2018〕03号

违法事实

经调查查实,你单位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你养猪场废液通过管道排入院子内的化粪池内,化粪池内埋设一颗30余米的塑料暗管,暗管埋设至养猪场外村子的道路边雨水沟里,通过雨水沟排入李湾坝塘,且排放的废液的水污染物严重超标。

以上事实,有《大姚县环保局现场监察(堪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 察取证照片》、大姚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大环监字[2018]第12号)以及信访人李**提供的证据照片、物证(水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处罚类别

责令立即停产、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开展停厂整治工作。罚款

处罚机关

大姚县环境保护局

处罚内容

1、责令尼养猪场立即停产、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开展停产整治工作。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年6月11日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环办[2009] 107号)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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