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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罚字(2019) 02号

索 引 号:zsthjjdyfj-/2022-0805089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决定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3日 文  号: 标  题: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环罚字(2019) 02号 成文日期:2022年01月1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大姚东升汽车维修厂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大环罚字(2019) 02号

违法事实

我局于2019年3月19日对你汽车维修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汽车维修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大姚东升汽车维修厂经营者于2019年1月22日接受车辆所有人的委托代办车辆安全检测和环保检测并收取了车辆所有人车辆调修和检测站的正常安检费470元,环保检测调修费用400元后,在车辆首检排气污染物不合格的情况下,维修站在征得车辆所有人的同意后,提供了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维修服务。

处罚类别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处罚机关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

处罚内容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提供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维修服务的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任元整(5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年4月12日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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