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人民政府公告第37号
《“大姚核桃”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3月28日县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姚核桃”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大姚核桃的加工、经营秩序,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和提高大姚核桃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大姚核桃”商标使用者和大姚核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姚核桃”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获得“大姚核桃”证明商标使用证的核桃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记。
第三条 “大姚核桃”证明商标图案、规格和颜色如下:
“大姚核桃”证明商标标准颜色由黑色、白色、绿色、黄色和橘色组成,图案为:
第四条 使用“大姚核桃”证明商标的地域范围为云南大姚县所辖行政区内的12个乡(镇)即:金碧镇、石羊镇、六苴镇、龙街镇、赵家店镇、新街镇、昙华乡、桂花镇、湾碧乡、三岔河镇、三台乡、铁锁乡。
第五条 使用“大姚核桃”证明商标的核桃产品的品质特征为:果型为草果型,单果干重7.8-11g,缝合线隆起紧密,壳厚薄适中,壳厚0.8-1.2mm;仁白且饱满,出仁率高,达51-65%;无涩味,食味香;粗脂肪含量为68-75%(其中不饱和脂肪酸含量为65-75%),蛋白质含量为14-17%。
第六条 大姚核桃协会是“大姚核桃”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大姚核桃”证明商标享有专用权,负责“大姚核桃”证明商标使用的监督管理,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一)制定“大姚核桃”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二)负责“大姚核桃”证明商标使用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三)向被许可使用人说明“大姚核桃”证明商标的管理规定,并指导和监督被许可使用人正确使用“大姚核桃”证明商标;
(四)负责对使用“大姚核桃”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五)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六)维护“大姚核桃”证明商标专用权;
(七)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七条 凡符合“大姚核桃”证明商标使用条件且属于大姚核桃协会会员的生产经营者,均可以向大姚核桃协会申请使用“大姚核桃”证明商标。
第八条 未获准使用“大姚核桃”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可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15日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第九条 取得“大姚核桃”证明商标使用权的使用人应当遵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范,依法使用。
第十条 “大姚核桃”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大姚核桃协会有权终止其使用权;也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 “大姚核桃”证明商标由大姚核桃协会委托已依法取得《印制商标单位证明书》及其相应资质条件的印制单位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十二条 “大姚核桃”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由大姚核桃协会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三条 未经大姚核桃协会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核桃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与“大姚核桃”证明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图案和文字。擅自在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印制“大姚核桃”证明商标图案及“大姚核桃”字样的,大姚核桃协会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