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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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公告第29号

日期:2012/11/20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登记编号:楚府登31号


  

  《大姚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5月23日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3日      


  大姚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全县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0〕15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云政发〔2007〕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按照保障标准实行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 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低基本生活;
  (二)公开、公平、公正、平等、民主;
  (三)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子女赡养相结合;
  (四)与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定期复核;
  (六)以人为本,按户保障,属地管理。
  第四条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工作机构,安排工作经费。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用于农村低保工作的表册印制、培训、核查、建档、调研、人员聘请等业务支出,保证低保工作的正常运行。
  农业、统计、扶贫、教育、卫生、计生、公安、住建、人社等部门在各自范围内做好农村低保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低保制度的审批等管理服务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农村低保申请的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布、材料上报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低保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


  第二章 农村保障对象


  第八条 凡持有本县户口且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均可享受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主要劳动力身体残疾,导致家庭贫困,仅靠自己的能力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居民;
  (二)家庭主要劳动力长期生病,导致家庭贫困,仅靠自己的能力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居民;
  (三)“三无人员”中暂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仅靠自己的能力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居民;
  (四)因患麻风病、精神病、艾滋病或子女上大学等其它客观原因导致家庭贫困,仅靠自己的能力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居民。
  1.因患麻风病、精神病、艾滋病或重大疾病导致家庭贫困的;
  2.因子女上大学导致家庭贫困的;
  3.因自然灾害导致家庭贫困的;
  4.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
  5.因生存条件恶劣,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且常年贫困的;
  6.原参加公益事业建设中致残的伤残人员;
  7.无力保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
  8.赡养人无赡养能力且单独居住的60周岁以上老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以保障:
  (一)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保障标准,但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法定义务的;
  (三)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愿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
  (四)离开户籍所在地,举家迁往外地一年以上的;
  (五)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低保家庭的;
  (六)申请低保前三年内存在违法结婚、违法收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情况的;
  (七)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履行低保申请人、低保对象应尽义务的;
  (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界定为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一)3年内购买商品房、近期内新建住房或高档装修房屋的(民房恢复重建及危房改造除外);
  (二)家中有非营运车辆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的;
  (三)有高价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四)有高于当地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五)出入餐饮、娱乐场所进行高消费的;
  (六)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七)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农村低保申请人和保障对象应积极配合做好入户核查工作,如实提供家庭基本情况和收入情况。
  第十二条 在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期内,保障对象家庭户主、人口、家庭经济状况及常住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过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民政局报告。


  第三章 农村居民家庭成员确认


  第十三条 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夫妻;
  (二)共同生活的未独立成家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户口已转出但仍由家庭供养的在校学生;
  (五)法律规定的具有赡养、扶(抚)养关系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没有赡养、扶(抚)养关系的人员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不能视为家庭成员。
  义务兵及在刑罚执行期间或劳动教养期间的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


  第四章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家庭经营的收入;
  (二)家庭成员外出务工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以及其他各种劳动收入;
  (三)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抚)养费;
  (六)继承的财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国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给予的补偿费收入或其他政策性补助收入;
  (八)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九)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六条 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一)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拒不参加劳动的,按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其收入;
  (二)在外务工的农村居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收入难以确定的,按户籍所在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三)户口在外地的家庭成员,如不能出具相关的收入证明的,按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其收入;
  (四)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家庭上年度纯收入÷家庭人口数
  第十七条 以下款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伤残抚恤金、优待金、护理费、保健费、津贴、义务兵退伍费;
  (二)在校学生(不含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义务教育补贴等;
  (三)独生子女家庭获得的“奖优免补”奖励金和补助金;
  (四)见义勇为奖励金、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五)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或死亡,受害人家庭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丧葬费);
  (六)政府、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助、节日慰问金、慰问品和临时性救灾款物;
  (七)其他经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货币和实物。
  第十八条 核实家庭收入的方法:
  (一)入户调查。通过入户调查,了解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邻里走访。通过走访村民,了解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有关人员,通过发信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跟踪消费。由乡镇或村(居)委会对申请对象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五)相关部门联动调查核实。
  大姚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由县民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


  第五章 农村低保标准


  第十九条 农村低保标准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维持农村居民最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综合制定,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及物价指数的变化,每年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应突出救助重点,不搞平均主义,分档次分类别给予差额救助,原则上按四类施保。
  (一)一类:
  1.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残、因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
  2.家庭主要成员常年患病,经济负担沉重,严重收不抵支;
  3.因意外事故或家庭变故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单亲家庭。
  (二)二类:
  1.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残、因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且需要政策扶持的计生双女户和供养大学生的家庭。
  (三)三类:
  1.家庭主要劳动力一部分因残、因病丧失能力,或有未成年孤儿、孤老家庭;
  2.虽有劳动力,但因家庭成员残疾或多病,导致维持基本生活困难较大的。
  (四)四类:其他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
  第二十一条 各类保障对象的补助水平应当分开档次。一类补助水平达到全额保障,二、三、四类补助水平在一类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分别依次下调10元左右。
  第二十二条 低保对象一律采取实物和货币救助的方式进行保障,实物救助每人每月救助不少于大米15公斤。
  农村低保按标施保的分档分类实施方案由县民政局根据当年度财力和物价等情况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农村低保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民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按编制预算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农村低保人数和实际需要提出下年度低保资金总额的25%县级匹配资金以及5%的工作经费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定期拨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农村低保资金来源:
  (一)中央、省、州补助资金;
  (二)县财政配套资金;
  (三)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的社会捐赠;
  (四)其它资金。
  第二十五条 县民政局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障资金审批、发放的监督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监督,保证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截留和拖欠。审计、监察部门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民政局应当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上级财政补助、本级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的农村最低保障救助资金,都应存入农村最低保障专户。
  第二十七条 农村低保资金年初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标准确定乡镇拨款方案,并按方案将补助指标统一下达到各乡镇。各乡镇在接到县级补助指标后,及时开展工作;县民政局根据乡镇工作开展情况,按月(季)提出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补助资金下拨到低保专户;按月(季)以货币形式通过金融机构实行农村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特殊低保对象采取货币和实物结合的方式发放。
  第二十八条 县民政局在分配农村低保资金时,应当向贫困地区尤其是特困地区倾斜。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低保金具体发放工作,实行一户一证,持证救助,其农村低保存折或实物原则上由乡镇有关部门直发到户。
  第三十条 县级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适时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七章 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农村低保实行“户报、组排、村评、乡审、县查”办理程序。申请享受农村低保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户报(个人申请)
  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申请低保待遇,由户主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家庭成员户口簿和户主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机动车证明(由本人申请,车辆管理部门提供);
  3.家庭成员收入财产证明。
  第三十二条 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家庭自然状况、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致贫原因等。
  第三十三条 家庭中有特殊情况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夫妻一方属外地居民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簿、户籍证明或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二)离异家庭涉及有赡养、抚(扶)养关系的,提供离婚协议或判决书;
  (三)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提供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包括残疾证);未办残疾证的需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文书;
  (四)在校学生由学校提供就学证明;
  (五)家庭成员中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治疗证明;
  (六)单亲家庭需提供配偶死亡(失踪)或离异证明;
  (七)计生双女户应当提供县计生局核发的独生子女领证户或二女绝育户证明;
  (八)供养大学生家庭应当提供学生在校证明;
  (九)家庭成员因重病等突发事件死亡或意外灾害等致贫家庭应当提供相应材料;
  (十)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若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及家庭成员共同提出,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出申请报村(居)委会。
  第三十五条 组排(村民小组摸底排查排序)
  由村民小组按有关规定及“三议两公开”工作法,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摸底核对,再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填写《大姚县农村低保摸底排查排序推选拟保家庭情况登记表》,连同申请材料和摸排推选材料报村(居)委会核查评议。摸底排查排序应当有乡村干部、村民代表在场监督指导。
  第三十六条 村评(村级民主评议)
  村(居)委会应成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经村(居)民代表民主推选产生。驻村(居)委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包村挂点干部应当参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小组。
  第三十七条 村(居)委会收到书面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开展调查评议工作:
  (一)检查申请人是否按要求提供所需的材料;
  (二)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
  (三)在所在的村(居)民小组召开会议开展初审评议工作;
  (四)经村(居)民小组会议民主讨论并获得过半数群众认可的,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五)村(居)民评议小组的召集;
  1.由村委会、社区和包村挂点干部共同负责召集村(居)民评议小组,要保证通知到所有的成员,通知面达到100%。
  2.召开村(居)民评议小组成员会议评议,在村(居)民评议小组成员到会的人数达到评议小组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前提下召开评议会。
  (六)评议程序:
  1.由村(居)委会干部一次性宣读申请人名单,逐户接受评议小组评议,由到会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一半以上无异议一次性通过。
  2.评议期间,村(居)委会要做好评议记录,填写好评议表和评议名册。评议结束后,参加评议的村(居)民小组成员和包村挂点干部应当在评议表上签字或盖章。
  3.包村挂点干部应当主动全程参与评议工作,督促村(居)委会和村(居)民评议小组公平公正地履行好职责。
  (七)张榜公布;
  1.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并通过评议的,由村(居)委会将名单返回村(居)民小组进行公示;
  2.公示中有异议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重新评议。
  (八)材料上报;
  1.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和社区根据评议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如实填写《大姚县农村低保对象村级民主评议人员登记表》和《楚雄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和将申请人所提交的全部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2.初审后或评议后不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组长或村(居)委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做好解释答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村(居)委会应设立固定的农村低保公示栏。
  第三十九条  乡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村低保领导小组。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开展审批工作:
  (一)进行调查核实,至少抽查2个村(居)委会;
  (二)组织召开农村低保领导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审;
  (三)提出补助意见,委托申请人居住地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将全部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查备案;公示中有异议的,重新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做好解释答复工作;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居)委会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查(县民政局审查备案)。县民政局成立农村低保审查备案领导小组。
  第四十二条 县民政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按以下步骤开展审查备案工作:
  (一)组织人员调查核实,抽查面不得少于3个乡镇9个村委会;
  (二)对拟纳入低保范围的家庭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低保材料是否齐全,特别是车辆和房产等关键性材料;
  (三)召开农村低保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做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后可以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乡镇,由乡镇将保障对象的名单在所在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进行张榜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的,以户为单位发给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五)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再次进行复核,并按上述程序重新核查;
  (六)县民政局对未予审查备案的申请对象,应送达不能给予保障的书面通知通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第四十三条 县乡两级在民主评议和公示过程中,应当做好事前宣传、事中指导和事后监督,确保评定工作透明公正。


  第八章 农村低保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分类定期复核的办法。所有对象都要健全档案,按程序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年度复核、季度适时调整。
  (一)家庭收入来源不固定、收入幅度波动大、家庭成员结构易变动、群众有异议的保障对象,每季度核查一次;
  (二)家庭收入相对稳定、来源比较明确的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
  (三)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患大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等造成常年贫困的保障对象,每年核查一次;
  (四)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人员变化情况和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标准的增发、减发、停发变更手续,形成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机制;
  (五)农村低保对象的增加、退出应当张榜公示。
  第四十五条 在享受低保待遇期内,跨乡镇户口迁移的,由县民政局办理低保迁移手续;户口迁出大姚县的,要办理低保停发手续。
  第四十六条 对困难原因突出的低保对象,应建立重点跟踪、续保登记和定期复查制度。
  第四十七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县、乡、村三级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乡(镇)一柜、一村(居)一盒、一户一档;县、乡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负责做好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统一建立农村低保对象电子统计台账资料,统一微机录入和传输方式,统一管理和监控。
  民政部门要对属于扶贫对象的农村低保对象,及时与扶贫部门进行制度、政策、信息等方面的衔接。
  第四十八条 公安部门的有关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互通低保对象的基本情况信息,低保对象死亡的及时注销户口,相关部门从次月起停发低保补助。


  第九章 农村低保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农村低保工作列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内容,按季度进行公开。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社区,应当将农村最低保障政策、申请办理程序、保障对象和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对农村最低保障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农村低保申请人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具家庭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当如实提供。
  第五十二条 农村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并终止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
  (二)不配合工作人员核实家庭收入,干扰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构正常工作或对农村低保工作人员施以人身攻击等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和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调离本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不符合标准的对象,擅自批准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三)贪污、挪用、挤占、拖欠、克扣农村低保款物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优亲厚友,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为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8月19日大姚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大姚县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大姚县人民政府公告第3号)同时废止。 

  抄报:州人民政府。
  抄送:州政府法制办、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群团组织,省州驻大姚单位。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3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