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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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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姚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关于印发《大姚县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1/01/06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大治县委〔2021〕1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各协调小组,县委各部委办局,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县级各人民团体党组,县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及省州驻大姚各单位:

《大姚县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县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大姚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

2021年1月4日

大姚县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1号)、《中共云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云治省委〔2020〕7号)和《中共楚雄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楚治州委〔2020〕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坚持和加强党对法治乡村建设的领导,坚持人民群众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坚持以自治增活力、法治强保障、德治扬正气,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推动广大乡村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浓厚氛围,为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奠定坚实的基层基础。

(二)总体目标。

到2022年,努力实现涉农法规规章制度更加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层执法质量明显提高,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明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到2035年,乡村法治可信赖、权利有保障、义务必履行、道德得遵守,乡风文明达到新高度,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开创新局面,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法治乡村基本建成。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法治乡村建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法治乡村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村和尊重村民主体地位的紧密结合。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法治乡村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群众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做到法治乡村建设为了群众、依靠群众,过程群众参与、效果群众评判、成果群众共享,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法治与自治、德治相结合。以自治增活力、法治强保障、德治扬正气,促进法治与自治、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乡村自然环境、经济状况、人口结构、风土人情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开展法治乡村建设,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实现法治乡村建设效益最大化。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涉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1.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格局,落实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审查、备案等工作制度。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2.根据涉农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涉农规范性文件清理,持续推动涉农法规规章“健身瘦身”。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我县涉农规范性文件的整体效能。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

(二)严格规范涉农行政执法。

3.全面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细化完善已出台改革政策的配套措施,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健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整合力量,加强乡镇综合检查与县级专业执法协调配合,做好日常巡查、接受投诉举报、协调调查取证等工作。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村级协管员队伍,推进网格化监管。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加强执法制度建设。细化完善农业综合执法事项指导名录、执法手册、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执法人员证件管理,严格执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完善行政执法评价和考核监督等制度,制定执法权责清单和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农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完善农业行政执法内部、层级和外部监督机制,建立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执法活动或插手具体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员制度、责任追究和尽职免责制度。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制定完善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新进执法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组织开展执法技能竞赛、“执法标兵”评选等活动,大力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和示范窗口创建。执法装备建设经费、罚没有毒有害及其他物品处置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省州《农业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制定我县农业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及相关规划、计划。加快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平台等执法信息系统推广应用。以“一部手机办事通”、“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等为载体推进乡镇政务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全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政务服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强化乡村司法保障。

6.完善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健全人民法院巡回审判工作机制,完善以乡镇为依托、村(社区)委员会和集市为辐射点的巡回审判网络,拓展巡回审判区域范围,确保边远山区及民族贫困地区人民法院办理巡回案件数不低于受理案件数的60%,最大限度减少乡村群众诉累。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政法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云南移动微法院、“12309” 检察服务平台、“数字法治·智慧司法”等信息化平台建设,拓展利用移动端提供服务的新形式,实现诉讼立案、诉求反映、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等法律事务“掌上问”“掌上办”。建立健全民族地区双语法官、检察官、律师、普法宣传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培养使用长效机制,保障各族群众的诉讼权利。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

责任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7.依法妥善办理涉农案件。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应依法惩治扰乱农业市场秩序、危害农村投融资环境等犯罪,强化司法保护,严厉打击涉农知识产权犯罪。依法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三权分置”案件,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秩序,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依法审理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借贷、劳务等乡村传统民间案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审理农地征用、乡村规划建设、农村经济管理等行政案件,推动行政机关将涉农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制裁破坏农业生态生物资源和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违法出售、购买、走私、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犯罪,建立农村生态保护制度、生态补偿机制。严厉打击危害乡村公共安全、“黄赌毒”、非法收养、拐卖儿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犯罪,保持对“乡霸”、“村霸”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 邪教组织的高压严打态势。开展打击跨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走私毒品、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

责任单位:县政法各部门、县级相关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8.加大涉农案件执行和法律监督力度。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强化执行强制措施,因地制宜解决涉农案件执行中突出存在的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难变现和惩戒措施难奏效等问题,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加大对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力度,重点监督虚假诉讼、虚假执行案件和违法评估、拍卖、处置标的物等行为。开展涉农领域公益诉讼检察专项监督活动,围绕农村人居环境改善、食用农产品安全、文物景观保护等领域,重点办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非法网箱养鱼、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饮用水安全、食用农产品生产、滥食野生动物、扶贫救济以及农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古村落保护等公益诉讼案件,加大对农业农村领域中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惩治力度。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

责任单位:县政法各部门、县级相关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

9.加强主题法治宣传。持续深入开展以“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为主题的“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等宣传活动,深化宪法进乡村、进社区、进宗教场所、进万家活动,扩大宪法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深入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活动,引导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加大传染病防治法等涉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支持依法防控、参与依法防控。深入开展“服务大局普法行”活动,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深入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县级各部门、各乡镇党委。

10.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动法治文化与民族民俗文化、乡村文化融合发展,扶持培育专业和业余相结合的法治文艺演出团队,创作一批地方戏曲、民族歌舞等法治文化精品。因地制宜建设法治文化主题广场、公园、长廊等法治宣传阵地,统筹利用乡村现有公共文化设施,逐步实现一村(社区)一法治文化阵地。利用中国农民丰收节、孔子文化节、核桃美食节、彝绣文化节、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和各类集市等,开展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法治文艺乡村展演展播等活动,把法治元素融入群众公共文化生活。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守法普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1.完善乡村法治宣传机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用工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立健全面向社会公众发布司法、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长效机制,加强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工作,大力运用媒体庭审直播、群众旁听庭审、案件宣讲等有效方式,用身边人说身边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推动法治宣传教育贴近百姓、贴近生活。推动落实大众传媒普法责任,协调指导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手机媒体在重要时段制作刊播普法公益广告,积极引导乡村法治风尚。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重点培育一批以村“两委”班子成员、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民小组长等为重点的“法治带头人”,实现全县每个村(社区)有2名以上骨干“法律明白人”。加强普法网站和普法网络集群建设,充分发挥微信、微博、微电影、客户端等新媒体独特优势,畅通乡村群众学法用法的便捷渠道。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县级各部门、各乡镇党委。

(五)深化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12.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融合一体化。按照“一条主干、 四张网”模式,发挥已建成1个县级、12个乡镇级、129个村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的作用,健全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统筹推进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 云南法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三大平台数据和服务方式深度融合,加大“云岭法务通”公共法律服务机器人、“云解纷”“云智调”推广应用力度,实现服务事项“一线通”“一网通”“一站通”办理,打通服务乡村群众“最后一公里”。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3.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加强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仲裁等服务资源整合,推动各类法律服务进驻“云平台”,实现“全业务”一站式覆盖、“全资源”一站式共享。制定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目录,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同级财政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所统筹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功能,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加强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落实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为基层组织、小微企业和人民群众处理涉法事务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加强涉农法律援助工作,逐步将与农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残疾人帮扶制度。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妇联、团县委、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14.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培养壮大乡村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鼓励公证、法律鉴定机构、仲裁等法律服务主动向农村延伸。着力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落实楚雄州公共法律服务数据标准、服务管理制度、服务发展指标、服务评价机制等制度规范。树立公共法律服务品牌,深化“万人进千村帮万户”法律服务助推脱贫攻坚行动,将乡村低收入群体、特殊群体、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作为重点对象,实施一批法律服务扶贫、法律服务乡村振兴项目,提升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化解和平安建设机制。

15.完善社会矛盾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诉源治理,搭建法院、法庭、乡镇、村(社区)四级诉讼服务网络和社区法官微信平台,完善调、裁、审衔接机制,规范“诉前分流、诉中委托、司法确认”工作流程。加强乡镇和村(社区)综治中心建设,健全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信访接待中心等联动调解工作流程、对接程序、效力确认方式,完善“诉调对接”“警调对接”“访调对接”“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积极推广应用云南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整合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力量,构建线上线下多元化解、一体运作的工作模式,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街接。加强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积极发展乡村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强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培训,推广运用“五四”调解工作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

责任单位:县政法各部门、县信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妇联、团县委、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16.完善乡村平安建设机制。落实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强化乡村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 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责任。以中心集镇、交通要道、旅游景点等为重点,加快推进“雪亮工程”,开展智慧警务室建设,织密乡村社会治安要素信息智能感知网络。整合警力资源和社会治安资源,打造群防群治、专群结合的城乡社区警务团队,推广“一区一警两辅警”“一村一辅警”模式,构筑乡乡有组织、村村有队伍、户户有人看的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加强农村警务室建设,驻村民警依托警务室开展警务工作,积极参与乡村社会治理。开展农村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依法加大对“枪毒拐赌”、非法宗教活动、邪教活动打击力度。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刑满释放人员, 社区戒毒等特殊人群的教育监督和服务管理。继续推行县领导干部定期大接访大下访和包案制度,有效解决信访积案和群众合理诉求。用心用情用力做好群众工作,扎实推进“四万三进”活动,全面推行一线工作法,有力解决一批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和市场主体疑点难点堵点问题。完善城乡社区网格管理服务中心功能,探索完善村级心理咨询室、青少年“四点半”课堂等模式,广泛开展平安教育和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推进“青少年零犯罪零受害村(社区)”创建。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

责任单位:公安局、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信访局、县司法局、县民宗局、团县委、县教育体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深入推进乡村依法治理。

17.依法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持续深化村组干部任职资格联审,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依法开展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筑牢基层治理的坚强战斗堡垒。实施村级事务阳光工程,实行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小微权力监督制度,形成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监督与会计核算监督、审计监督等全程实时、多方联网的监督体系。大力开展农村基层微腐败整治,推进农村巡察工作,严厉整治惠农补贴、集体资产管理土地征收等领域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依法依纪惩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加强对农业农村环境污染等重点问题的依法治理。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8.增强村民自治组织能力。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健全充满活力的群众自治制度,引导村民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自治制度,落实和完善村规民约草案审核和备案制度,健全合法有效的村规民约落实执行机制。丰富村民议事协商形式,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鼓励基层广泛开展村民说事、民情恳谈、百姓议事、妇女议事等协商活动。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责任单位:县民宗局、县妇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19.实施乡风文明培育行动。坚持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三管齐下,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家规家训。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开展农村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五好家庭等创建活动,弘扬崇德向善、扶危济困、扶弱助残等传统美德,传承传播优良家训,培育淳朴民风。建立健全村规民约监督和奖惩机制,推广“道德法庭”“道德评议小组”“诚信红黑榜”等做法,注重运用舆论和道德力量促进村规民约有效实施。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党委。

20.深化法治乡村示范建设。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为载体,通过典型示范,引领带动法治乡村建设。各乡镇每年创建县级以上“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不低于村(社区)总数的30%,3年全面完成。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普法骨干培训,提高村干部建设法治乡村能力,突出示范建设质量,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和动态化管理,提升示范建设工作水平。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

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要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把法治乡村建设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县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性工作来抓,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法治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保障。

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要将法治乡村建设纳入法治建设考评体系,作为高质量发展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经费保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对法治宣传阵地、基层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及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的专项投入。

(三)注重实效。

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尊重群众意愿与教育引导群众相结合,因地制宜开展法治乡村建设。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不搞“一刀切”,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务求取得实效。加强对法治乡村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贯彻落实。要大力选树宣传法治乡村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法治乡村建设创新发展。

附件:1.大姚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标准

2.大姚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

3.大姚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自评表

4.大姚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审批表

附件1

大姚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标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城乡基层治理和市域社会治理系列决策部署,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提高乡村(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结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工作要求和云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制定我县建设指导标准。

一、村级组织健全完善

1.组织建设健全完善。村(社区)党组织健全,领导作用发挥明显,依法全面领导村(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领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及时解决群众自治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2.工作制度依法规范。村(居)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及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工作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履职尽责。村(居)民委员会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3.党风廉政责任落实。村(社区)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村级组织成员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不存在“村霸”或涉黑涉恶等问题、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基层民主规范有序

4.民主选举制度落实。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按期换届、程序规范、选风良好,各类代表人数符合法定要求,选举结果符合规定。

5.()民议事规则完善。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规范,表决、会议等记录完整。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村(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对本村(社区)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等重大民生问题,通过民主恳谈、民主听证等村(居)民说事、议事的方式,开展民主协商,协商过程有记录、协商结果有运用。

6.民主管理有序有力。依法制定并适时修订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修订程序完整,内容合法,符合实际,执行规范。多种形式推进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入户率和村(居)民知晓率达到100%。

7.“三务”公开全面落实。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健全,设有“三务”公开栏。村务、财务一般事项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居)民利益的组织建设、公共服务、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8.基层权力运行规范。村级小微权力运行规范,每项权力行使的法规依据、运行范围、执行主体、程序步骤明确清晰。制定村级小微权力事项清单,建立事项流程图。权力清单、规章制度、运行程序、运行过程、运行结果全程公开。

9.民主评议扎实开展。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

10.民主监督制度健全。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离任审计、过错追究制度。建立村(居)民理财监督小组,定期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

三、法治建设扎实推进

11.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深入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宣传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广泛宣传土地承包、婚姻家庭、赡养继承、未成年保护、生态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劳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民间纠纷调解、扫黑除恶、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进“法律进乡村(社区)”把法律常识教育列入劳务培训、农民夜校重要内容。大力实施“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加大对网格员、农村致富带头人及村(居)民代表法治培训力度,有两名以上骨干“法律明白人”。

12.学法用法制度严格落实。村级组织成员、党员、村(居)民代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积极参加法治培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好、解决好各项村级事务的能力。

13.法治文化建设有力推进。将法治元素融入地方特色文化,依托现有基层党建或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法治公园、法治景区、法治长廊、法治宣传栏、法治院坝等阵地,有一个以上法治文化阵地,阵地功能充分发挥,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广泛开展,法治文化产品丰富多样,供给渠道便捷畅通,法治文化氛围浓厚。

14.公共法律服务覆盖到位。建有功能完备、设施健全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人民调解室,配有至少一名村(社区)法律顾问、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培育一批“法治带头人”,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推动形成“法律顾问+村(社区)干部+法律明白人+人民调解员+综治网格员”的基层依法治理骨干体系。

15.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逐步实施“雪亮工程”并完善相关技防设施建设,实现无村霸、无黑恶势力、无黄赌毒、无邪教活动、无以拐卖的外籍妇女为妻、无非法收养儿童,社会治安良好,早婚早育现象得到遏制,切实保障乡村贫困人口和留守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16.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深度融合。坚持法德并举,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宣传优秀传统道德文化,传承良好家风家训,培育富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的乡贤文化。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工作,遏制大操大办、天价彩礼、互相攀比、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树立新风正气。

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7.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有力。国家各项惠农利民政策得到落实,依托多村(社区)自然资源、人文禀赋、乡土风情及产业特色,发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社区)传统文化、餐饮、旅游等休闲产业,村(居)民收入持续增加。法治助力脱贫攻坚成效明显,依法规范管理使用扶贫资金,脱贫攻坚各项工作任务较好完成。

18.乡风文明建设实效显著。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合作医疗制度完善,村(居)民有学习、活动场所,村(居)民关系平等和谐,群众安居乐业。

19.人居环境持续提升。村容村貌绿化、美化、净化,人与环境和谐友好,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效提升,满意度不断提高。

五、组织保障坚强有力

20.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制度,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强经费保障。乡镇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专人负责,保障必要投入。

21.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创建工作有部署、有培训、有考核。组织、宣传、政法、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发挥职能优势,协同抓好创建工作。

附件2

大姚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姚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是县政府对全县民主法治建设成绩突出的村(社区)授子的称号,每两年命名一次。具体由县司法局、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大姚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申报、命名工作坚持保证质量、发挥实效、示范引领、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村(社区):

(一)经各乡镇党委、政府推荐,申报大姚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

(二)已获得大姚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

第五条 申报州级以上“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必须具有县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

第六条 大姚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居)民委员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推荐。

(二)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对各乡镇申报推荐的对象,在充分征求县级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后进行审定。

(三)对符合条件的村(社区),通过媒体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予以命名,发放标识牌。

第七条 申报大姚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姚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自评表。

(二)大姚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审批表。

第八条 对已命名的大姚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采取动态管理并定期组织复评。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复评工作,要通过日常指导、实地考察、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及时掌握“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工作情况。每年应对本辖区内县级及以上“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报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出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县司法局、县民政局报告。

(二)县司法局、县民政局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实地抽查、书面审核、社会调查等方式对乡镇人民政府督查结果进行复核,作出复评决定。

(三)复评决定一般包括:保留、重新命名、撤销、注销。

(四)复评结果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通报。

第九条 大姚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称号:

(一)村(社区)级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村(社区)级组织成员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或涉黑涉恶等问题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件或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的。

(四)发生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被撤销县级及以上“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自撤销称号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已获命名标识牌,由县司法局、县民政局负责收回。经创建重新达到标准的村(社区),两年后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已获得大姚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村(社区)被合并或拆分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当年11月底前上报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审核后予以重新命名或注销。

第十二条 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定期向社会公告重新命名、撤销、注销的大姚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

第十三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本着“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县级及以上“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指导管理,建立动态管理档案,详细记载日常检查、情况反映、投诉举报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司法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大姚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自评表

申报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主要

任务

建设标准

工作 情况

是否

达标

一、村级组织健全完善

1.组织建设健全完善。村(社区)党组织健全,领导作用发挥明显,依法全面领导村(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领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及时解决群众自治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2.工作制度依法规范。村(居)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及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工作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履职尽责。村(居)民委员会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3.党风廉政责任落实。村(社区)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村级组织成员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不存在“村霸”或涉黑涉恶等问题、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基层民主规范有序

4.民主选举制度落实。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按期换届、程序规范、选风良好,各类代表人数符合法定要求,选举结果符合规定。

5.村(居)民议事规则完善。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规范,表决、会议等记录完整。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村(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对本村(社区)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等重大民生问题,通过民主恳谈、民主听证等村(居)民说事、议事的方式,开展民主协商,协商过程有记录、协商结果有运用。

6.民主管理有序有力。依法制定并适时修订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修订程序完整,内容合法,符合实际,执行规范。多种形式推进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入户率和村(居)民知晓率达到100%。

7.“三务”公开全面落实。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健全,设有“三务”公开栏。村务、财务一般事项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居)民利益的组织建设、公共服务、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8.基层权力运行规范。村级小微权力运行规范,每项权力行使的法规依据、运行范围、执行主体、程序步骤明确清晰。制定村级小微权力事项清单,建立事项流程图。权力清单、规章制度、运行程序、运行过程、运行结果全程公开。

9.民主评议扎实开展。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

10.民主监督制度健全。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离任审计、过错追究制度。建立村(居)民理财监督小组,定期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

三、

法治

建设

扎实

推进

11.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深入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宣传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广泛宣传土地承包、婚姻家庭、赡养继承、未成年保护、生态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劳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民间纠纷调解、扫黑除恶、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进“法律进乡村(社区)”把法律常识教育列入劳务培训、农民夜校重要内容。大力实施“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加大对网格员、农村致富带头人及村(居)民代表法治培训力度,有两名以上骨干“法律明白人”。

12.学法用法制度严格落实。村级组织成员、党员、村(居)民代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积极参加法治培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好、解决好各项村级事务的能力。

13.法治文化建设有力推进。将法治元素融入地方特色文化,依托现有基层党建或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法治公园、法治景区、法治长廊、法治宣传栏、法治院坝等阵地,有一个以上法治文化阵地,阵地功能充分发挥,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广泛开展,法治文化产品丰富多样,供给渠道便捷畅通,法治文化氛围浓厚。

14.公共法律服务覆盖到位。建有功能完备、设施健全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人民调解室,配有至少ー名村(社区)法律顾问、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培育一批“法治带头人”,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推动形成“法律顾问+村(社区)干部+法律明白人+人民调解员+综治网格员”的基层依法治理骨干体系。

15.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逐步实施“雪亮工程”并完善相关技防设施建设,实现无村霸、无黑恶势力、无黄赌毒、无邪教活动、无以拐卖的外籍妇女为妻、无非法收养儿童,社会治安良好,早婚早育现象得到遏制,切实保障乡村贫困人口和留守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16.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深度融合。坚持法德并举,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宣传优秀传统道德文化,传承良好家风家训,培育富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的乡贤文化。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工作,遏制大操大办、天价彩礼、互相攀比、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树立新风正气。

四、

经济

社会

和谐

发展

17.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有力。国家各项惠农利民政策得到落实,依托多村(社区)自然资源、人文禀赋、乡土风情及产业特色,发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社区)传统文化、餐饮、旅游等休闲产业,村(居)民收入持续增加。法治助力脱贫攻坚成效明显,依法规范管理使用扶贫资金,脱贫攻坚各项工作任务较好完成。

18.乡风文明建设实效显著。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合作医疗制度完善,村(居)民有学习、活动场所,村(居)民关系平等和谐,群众安居乐业。

19.人居环境持续提升。村容村貌绿化、美化、净化,人与环境和谐友好,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效提升,满意度不断提高。

附件4

大姚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推荐审批表

申报单位:

送审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大姚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审批表

所在乡镇

(社区)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司法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民政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