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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0803767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生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大姚县整合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721

 

 

 

 

大姚县整合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按照扶贫资金使用和整合涉农资金工作的相关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加强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适应财政体制改革发展新常态,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整合资金的指导思想: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为依据,以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为目标,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负其责、高效推进的工作机制,整合各类性质相近的项目资金,集中用于脱贫攻坚,助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财政资金整合的基本原则:坚持机制创新、效益为上;坚持统一规划、分步推进;坚持因项制宜、分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第四条  财政资金整合的目标:通过整合资金,切实解决财政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的问题,实现“项目规划科学合理、项目实施规范高效、资金管理严谨安全”的管理新机制。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建立完善整合资金的项目库。各涉农部门和乡镇要坚持以扶贫为先导,以项目为抓手,深化项目前期调研,按照产业政策和重点投入方向,建立健全整合资金项目库,实现项目储备的经常化、规范化和项目申报的及时性、有效性,为今后整合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奠定坚实基础。

第六条  严格项目申报制度。建立以扶贫及涉农部门和乡镇为单位的整合项目申报制度,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当从整合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并进一步做好项目论证、审核、公示等工作。财政部门和整合资金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筛选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要求和条件的应予剔除。

第七条  规范申报项目程序,各部门申报项目必须要符合项目申报程序和要求,经主管单位签字盖章、发改局备案、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上报,重大项目要汇报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

第八条  整合项目要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管理的法规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预决算审核制、政府采购制、合同管理制。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整改。财政、监察、审计等监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完善的项目财务、资产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形成规范有序的权力制衡体系。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整合项目的组织实施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各项审批手续,并严格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拟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对投资额较大的整合项目,发改部门要会同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竣工决算工作,对财务资料不健全、报账手续不规范、支出内容不合规、项目建设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对验收后的属于工程性质的整合项目,要完善项目后续管理制度,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产权主体,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加强整合资金拨付管理,整合的财政资金由项目单位或主管单位领导签字,送政府分管或主管领导审签后,由财政统一拨付,凡属涉农资金,应由县扶贫领导小组讨论决定资金使用用途, 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所有整合后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第十六条  整合的扶贫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项目资金由实施项目单位签字盖章后,由县财政局拨付到项目实施的主体单位。

第十七条  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审核中心要对整合资金项目进行预算审核,县审计局严格对整合资金项目进行决算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五章  绩效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整合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考评制度。整合项目资金绩效考评,对整合项目资金的申报争取和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实行定期总结和量化评估的制度。通过开展绩效考评,建立起激励机制和问责制度,从而强化监督,把目标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保证整合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资金的整合工作纳入各有关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十九条  对工作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积极主动开展整合工作,随意安排项目资金,造成资金分散使用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购买公共服务实施的扶贫开发项目的债务资金,由国家开发银行组织对财政还款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纳入中长期还款规划,用整合的涉农资金逐年清偿,并上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批通过。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群团组织,省州驻大姚单位。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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