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1.主要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其主要职能有:
(1)刑事案件侦查权。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主要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逮捕和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决定逮捕的权力。
(3)公诉权。除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都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权包括审查起诉、决定起诉、不起诉、对提起公诉或者抗诉的案件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支持抗诉等。
(4)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立案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侦查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起诉案件中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
(5)刑事审判监督权。刑事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以及作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的权力。
(6)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人民检察院这一职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刑罚,包括生命刑、自由刑和财产刑,是否合法、正确、严肃实行监督的权力;二是对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改造工作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
(7)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以及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合法性实行监督的权力,包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权力。
(二)2016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一方面,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紧密配合,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和“盗、抢、骗”等多发性犯罪。一年来批准逮捕67人,向县法院提起公诉110人,按管辖权移送其它检察院办理1件,重特大案件报送州检察院审查起诉19人。对重大案件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快捕快诉,保持高压态势,有力惩治了严重刑事犯罪。另一方面,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做到从宽处理,努力减少社会对立面。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能够不予批捕和起诉的,一般不予批捕和起诉;决定不批准逮捕30人,不起诉42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轻缓的刑事政策,依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2人,进行社会调查11人,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1人。构建青少年司法关爱体系,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健全学校、社区和家庭“三位一体”的帮教机制。
(2)坚持把社会矛盾化解贯彻于执法办案始终,全面发挥各项检察职能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理信访问题,着力化解社会矛盾。完善下访、巡访、联合接访、检察长接待日等制度,实行信访工作领导包案。接待群众举报、申诉、控告42件次,均妥善处理并给予答复。办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件11件12人,为7名救助申请人申请到司法救助金17.8万元,并足额及时发放,做好息诉罢访。
2、坚持惩防并举,着力提高服务大局能力
(1)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反,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0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1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87万元。始终围绕大局抓服务,坚持依法查办、坚决查办,把握政策界限,注意方式方法,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注意保护经营主体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坚持惩防并举,切实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在个案预防中,结合办案共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2份,促进发案单位整改建制。每年均对年度预防职务犯罪情况作出分析研判,我院上报的《2015年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被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评为优秀奖。深入乡镇、站所、学校、机关等有关单位和部门讲法制课51场次。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90次,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情况作出处置5次。认真承接办理好县内各单位对拟晋升、拟表彰等人员名单征询检察机关意见,作出评价复函46批2191人次。
3、强化诉讼监督,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加强对执法司法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一是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侦查的,监督立案4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12人。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批准逮捕的,决定追捕4人,对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送审查起诉的,决定追诉6人。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13次,侦查机关认真函复,并进行了整改。二是加强审判活动监督。对刑事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1次。三是加强民事行政监督,依法办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65件,其中,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35件,执行监督27件。对裁判正确的,认真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四是加强刑罚执行监督。认真抓好收押、释放、超期羁押等方面的监督工作,加强对监管场所的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对不符合留所服刑条件的人员依法监督并交付执行;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6人。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依法监督纠正撤销缓刑、监外执行5人。
4、坚持服务民生,着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
(1)服务大局成效明显。围绕县委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服务经济发展的各项措施。加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案件的查办和预防力度。突出保障民生,拓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渠道。积极开展“精准脱贫”脱贫攻坚,挂包帮、转走访活动。
(2)切实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依法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1件。评查案件95件。通过实行案件统一集中管理,加大对执法办案活动的内部监督,案管部门受理和分流各类案件282件,均在检察机关业务应用系统上进行流转、办理、监控,确保执法办案的规范性。
(3)切实加大检务公开力度。举办“检察开放日”1期,召开检察新闻发布会1次,开展举报宣传周、“宪法宣传日”等主题法律宣传活动4次。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导出案件程序性信息164件,在互联网上公开重要案件信息50条,公开法律文书88份,确保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
(4)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行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抓好检察官遴选入额工作,上报云南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批准,最终确定了首批16名入额检察官。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将原有的17个内设机构整合为“四部一局”,建立权责明确、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办案组织模式,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做到了人心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
(5)促进队伍素能整体提升。以能力建设为抓手,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争先创优活动,举办“道德讲堂”,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和引导检察人员对标榜样,争先创优。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队伍理想信念坚定、对党绝对忠诚。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选派干警到上级检察机关参加培训32人次;组织全院干警分两批到浙江大学参加素能提升培训。有9个先进集体、27名先进个人受到县级以上表彰奖励。被楚雄州文明委命名为“楚雄州首批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实践示范基地”。
(6)着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抓紧抓实抓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责任书,将责任分解到位。切实增强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积极开展日常提醒、典型通报等警示教育活动,建立完善督查、通报、约谈、预警、问责等机制,围绕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检察人员纪律禁令,加强督导巡查、检务督察,严肃查处违纪行为,构建廉洁从检、公正执法的制度机制,扎紧制度的笼子,未发生干警违纪违法问题,树立了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大姚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末实有人员编制47人。其中:行政编制47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6人(含行政工勤人员1人),。
离退休人员14人。其中:退休14人。
公务用车改革后,实有车辆编制5辆,在编实有车辆5辆。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收入合计896.9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96.92万元,占总收入的100%。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支出合计995.1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83.36万元,占总支出的68.67%;项目支出311.77万元,占总支出的31.33%。与上年上年809.52元对比增加185.61万元,主要原因分析是因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调整而增加了工资。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6年度用于保障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683.36万元。与上年496.10万元对比增加187.26万元,主要原因分析人员工资增加。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622.0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91.03%;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61.29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97%。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5年度用于保障大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用于办案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11.77万元。与上年313.41万万元对比减少1.64万元,主要原因分析:我院认真贯彻厉行节约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95.1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809.52万元对比增加185.61万元,主要原因分析是因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调整而增加了工资。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817.2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2.12%。主要用于大姚县人民检察院人员经费支出和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办理刑事案件等各项检察业务的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0.6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0·11%。主要用于大姚县人民检察院16名退休人员的经费支出。
3、医疗卫生支出44.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42%。主要用于大姚县人民检察院46名在职人员和16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经费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33.2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34%。主要用于大姚县人民检察院46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26.60万元,支出决算为26.37万元,完成预算的99.1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7.83万元,完成预算的99.0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8.54万元,完成预算的99.3%。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我院认真贯彻厉行节约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减少0.56万元,下降2.08%。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0.20万元,下降1.1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36万元,下降4.04%。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我院认真贯彻厉行节约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7.83万元,占67.61%;公务接待费支出8.54万元,占32.39%。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7.83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17.83万元。主要用于8辆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16年度,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8辆(2016年8月,公务用车改革后保留公务用车5辆)。
3.公务接待费支出8.54万元。其中:
其他国内公务接待支出8.54万元。主要用于上级检察院检查指导业务工作和办理案件发生的接待支出。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1.29万元,与上年40.8万元对比增加20.49万元,主要原因分析公务用车改革后,增加了公务用车改革补贴的发放。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公务接待费、合同制人员经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改革补贴等方面的支出。
(二)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情况说明里涉及到需要解释说明的决算相关专用名词,在此进行说明解释。
文章附件(点击下载):
上一条:大姚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部门决算及公开表 |
下一条:大姚县财政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及公开表 |
主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地址:大姚县金碧镇金平路政务中心 联系电话:0878-6222279
滇ICP备05001067号 网站标识码:5323260002 滇公网安备 53232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