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燕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成立综合执法部门试点,彻底解决农村违法乱占耕地、河道、道路等问题”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已交办大姚县自然资源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我县农村村民建房违法用地的现状
近年来,我县农村建房违法用地形势严峻,主要表现在:一是违法占地建房突出。通过对各乡镇上报违法数据的统计,大部分是审批后或拆旧建房过程中有超占的行为,也有一部分是未批新建的情况。一些农民把土地看成私有财产,对承包田地想种田就种田,想建房就建房。一些基层干部混淆了减轻农民负担与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的区别,放任农民占地建房。有的村甚至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非法买卖承包地和集体土地建房。二是乱占滥用耕地严重。许多村民在建房时罔顾国家法律,不管是否符合相关规划,不批就建,图己之便,倚路而建,甚至建在耕地中,一味图大求宽,又不拆掉旧房,致使老宅闲置,又在耕地和基本农田上建新房,土地资源浪费严重,耕地数量逐年减少。三是住房规划布局散乱。部分农民建房基本上没有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选址多数选择在自留地、承包地或交通较为便利的公路沿线两侧,多数农民建房见缝插针,哪里地势好就在哪里建,极为混乱,既影响了村容村貌,又严重浪费了土地资源。
二、我县农村村民建房违法用地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
(一)宏观政策方面。村庄建设规划滞后、土地指标的配量不足,一时无法满足农民建房的需求。绝大多数村庄未编制建设规划,没有严格的规划管制,每户占地多少由村组或农户说了算,宅基地用地布局随意性大,乱建乱占现象严重。在调查中,发现不少新建房屋孤立于田间地头,既浪费土地,又不符合村镇规划。
(二)社会监管方面。当前社会各界或多或少都存在一种倾向性误解,认为管地是土地部门的事,没有形成“大家用、大家管”的共同责任意识。一是乡镇政府没有完全履行耕地保护的责任,对辖区内的违法占地行为不予有效制止,班子成员和包村挂点工作人员在下村工作中对土地违法行为不制止,不上报,待已形成违法事实,乃至房屋主体建筑已全部建成,给执法工作带来巨大的难度。二是村、组组织也没有以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身份正确管理土地,对违法乱占耕地建房的发现、报告不及时,制止工作不到位。有的撒手不管,有的带头违建,有的非法出租或非法转让;也有该批不批,故意刁难群众不给审批建房的情况,造成农村用地秩序杂乱无章。三是有的部门没有很好地落实共同责任机制,甚至为违法者架水、架电,发放营业执照等,纵容了农村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土地违法案件执法难。一是违法用地行为发现难。没有村、组人员负责任的报告,绝大多数案件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二是制止违法行为难。自然资源执法人员因为没有强制权,对违法占地行为,只能依法作口头和书面的制止,难以达到责令停工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效果。三是调查取证难。具体执法过程中,一些违法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互相推诿,致使难以确定违法主体和锁定违法证据。四是处罚难。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村民违法建房的处罚只能是拆除,这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我县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农民的经济收入也不高,建一栋新宅,大多数农民得省吃俭用积攒数年甚至一辈子的收入才能实现。依法拆除新建房屋,经济损失大,对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发展农村经济也十分不利,会产生许多不稳定因素,影响农村和谐与稳定;不拆除违法建房,就放纵了土地违法行为,助长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不良风气。五是违法案件执行难。由于自然资源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依法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执行面广,难以执行。
三、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律依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解决了乡、镇、街道“看得见、管不着”的现状,为最基层政府机关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为下步县、乡部门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
四、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情况
在依法治理、规范执法的前提下,先行先试,大胆改革,打破我县各执法主体仅在各自单一领域执法的限制,重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新机制,组建一支各领域执法力量组成的快速反应、部门联动、全域执法的综合执法队伍。综合执法队伍坚持“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把握集中执法与随时调处相结合、独立执法与联动配合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以乡镇地域划分为“块”、以县乡上下联动为“条”、以专项执法为“面”,高效解决日常问题、历史遗留问题、急难险重问题,使各执法部门变被动为主动、变零散为集合、变单兵作战为组团协作。大姚县自然资源局目前正积极与县委编办沟通协调,正在组建大姚县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目前,县级层面正在酝酿组建大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从县公安局、县法院、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严厉打击涉及国家土地、矿产、森林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自然资源安全,协调供水、供电、市场监管、应急等有关单位采取断水、断电、注销营业执照等举措,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将农村乱占耕地、河道、道路建房等土地违法行为制止在萌芽阶段。目前,县级层面也在积极探索将执法关口前移,在乡镇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逐步将部分原来由县级部门承担的行政处罚权下发乡镇人民政府执行。
我们坚信,自2021年7月15日起,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在乡镇、县级部门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县、乡综合执法队伍的建立,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为提高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及乡村振兴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你们的建议很好,感谢你们对全县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好的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大姚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4日
上一条:大姚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大姚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2号建议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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