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云南省林草部门规定: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参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管理。自2023年 5月 1 日起,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不再办理人工繁育许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向人工繁育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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