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部分蛙类交叉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保护管理主体,落实执法监管责任,加强蛙类资源保护,2020年5月28日,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下发《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2020年7月24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下发《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云农渔〔2020〕13号),通知先后均明确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根据通知,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林草部门不再作为野生动物进行管理,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水生动物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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