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大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大姚县“十四五”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

索 引 号:dyx002-/2022-0601001 公文目录:规划信息 发文机构:大姚县发展改革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01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十四五”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

前 言

基本公共服务是由政府主导,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的公共服务。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指由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标准、资源配置、管理运行、供给方式以及绩效评价等构成的系统性、整体性的制度安排。

“十三五”以来,大姚县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决策部署,聚焦省委“三张牌”、州“1133”战略、县“1234”发展目标,以改善民生为宗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改善民生、强化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系列保障措施,真抓实干惠民生,统筹兼顾促和谐,初步构建覆盖城乡、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及标准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公共服务水平全面提升,社会民生保障持续改善,人民幸福指数进一步提高,为推进“十四五”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奠定了较好基础。

大姚县“十四五”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是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和《大姚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突出体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的要求,主要阐明“十四五”期间大姚县基本公共服务的体系建设和制度安排,明确规划期内全县基本公共服务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基本标准和保障工程,引导基本公共资源配置;是“十四五”时期构建大姚县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综合性、基础性、指导性文件,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本规划的范围确定为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大姚县“十四五”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期为2021-2025年。

第一章 基本公共服务发展基础

“十三五”以来,大姚县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重”,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改善民生、强化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系列保障措施,真抓实干惠民生,统筹兼顾促和谐,持续加大投入,创新社会服务,强化基本公共服务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公共服务水平全面提升,人民幸福指数进一步提高,为“十四五”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

第一节 取得的成效

一、教育事业协调发展

全县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教育改革纵深推进,教育公平再上台阶,教育品质持续提升。教育投入不断加大,教育基础设施、教学设备、师生服务体系更加健全, 教育名县地位进一步巩固。2020年,全县有各级各类学校231所,有在校学生34248人,其中:普通高中学生4759人,中职学生903人,初中生8008人,小学生14681人,在园(班)幼儿5897人;在职教职工3037人,其中:专任教师2375人;全县学前1年儿童毛入园(班)率、学前3年儿童毛入园率分别达99.55%、85.76%;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101.12%,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88.45%。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11.2年。“十三五”以来,全县教育实际投入64134.8万元新建改扩建议中小学、幼儿园校舍,财政投入教育经费22.54亿元。全县所有学校“三通两平台”建设实现全覆盖,网络阅卷、备(授)课系统等运用于教学实践,信息技术与课程教学实现深度融合。投入695.7万元,培训中小学校长、教师9045人(次)。全县学前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北城幼儿园、县幼儿园成功晋升为“云南省一级一等幼儿园”;义务教育办学水平不断提升,获评“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职业教育加快发展,特殊教育、民办教育、民族教育协调发展,教体融合协调发展,教育改革不断推进。

二、就业形势保持持续稳定

始终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发展经济、深化改革、维护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得到较好落实。以盘活就业政策为落脚点,坚持扩大与稳定就业并重,拓宽就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开展就业服务,全面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和措施,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群体为重点,以鼓励创业为支撑点,促进就业群体充分就业。就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十三五”以来,新增城镇就业1.86万人次,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3.96万人次。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7%,控制在“十三五”城镇登记失业率4.5%的预定目标以内,就业形势保持基本稳定,就业质量稳步提高。劳动力转移就业成效显著。

三、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完善

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建立,社会保障“一卡通”建设持续推进,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五项社会保险”实现应保尽保,社会保险待遇稳步提高“十三五”以来,全县4次同步提高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现了年“连增”,人均月基本养老金水平达到2460.91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8.79万元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从每月75元提高到103元,城乡居民平均养老金达114.24元。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81.76%,为“十三五”规划目标80%的102.2%;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77.6%,为“十三五”规划目标70%的110.86%。社会救助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双拥优抚安置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加强,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城乡住房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十三五”期间,累计建成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870套,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居工程29652户,切实解决了住房安全问题;全面启动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扎实认真开展县城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四、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实现全覆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健康大姚”建设深入推进。2020年,全县拥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196个,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共有人员1805人,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1.94人、注册护士2.02人。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日趋完善,县域内就诊率达90%以上。县域急危重症和慢性病救治能力大幅提升。深化妇幼健康体系建设,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9.93%,婴儿死亡率为3.78‰,适龄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100%。无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率4.64‰,每千人口拥有医疗机构床位4.84张,全县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94.86%,住院分娩率达99.85%。深入开展中医药先进县创建,全面推进中彝医药县乡村“一馆三中心一科一室”建设,大姚县中彝医医院投入运营。覆盖全县居民的医疗、防疫、保健、计划生育等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全县医疗卫生覆盖率达100%。城乡居民医保及大病保险制度不断巩固发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持续巩固,全县所有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100%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采,100%实行零差率销售,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使用率达80%以上、村卫生室达100%,公立医院改革稳步推进。认真推进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和州县健康扶贫实施政策措施,健康扶贫惠民政策全面落实,贫困人口大病救治率达100%。“全面两孩”政策平稳实施。

五、公共文化体育事业蓬勃发展

县乡村三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基本建成,城乡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有所提高。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更加健全,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和服务更加丰富,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文艺精品不断涌现。《马樱花又开》、《蜻蛉忠魂》、《赵祚传》等一批原创优秀剧目广受群众好评,艺术创作成果丰硕,文艺展演繁荣发展,成功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不断丰富,对外文化交流全面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广泛开展。文化遗产保护成效显著。大力实施“七彩云南全民健身工程”,12个乡镇灯光篮球场、129个村委会(社区)体育设施器材全覆盖,社会足球场建设工作稳步推进,学校体育场地合理规划和布局,体育设施和器材得到较大改善。大力发展健身跑、骑行、登山、徒步、球类、健身气功、广场舞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全民健身运动项目,群众体育活动社会化、生活化、多样化、科学化、制度化。“扫黄打非”持续深入,文化市场、新闻出版持续健康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不断发展,实施了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工程,全县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达99.8 %,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达98.8%。

第二节 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人民群众在就学、就业、就医、社会保障、文化生活等难点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也还存在基础薄弱、规模不足、质量不高、发展不平衡等“短板”,主要表现在:

一、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总量不足

从供给看,由于我县经济总量不大,新增长动能培育迟缓,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竞争力不强,产业招商比重不高,投资放缓、内需增长乏力凸显,长期积累的偿债压力将不断增大,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总量与满足社会需求之间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困难,高中阶段教育质量有待持续提高,职业教育发展艰难。公共卫生资源尤其是优质卫生资源严重不足,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亟待加强。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养老服务供给严重不足。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平台“小、散、旧”现象还比较突出。

二、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不均衡

从需求看,随着国际化、信息化、城镇化的深入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消费结构加快转型升级,各类公共服务需求日趋旺盛。但基本公共服务城乡之间、山区和坝区之间在基础条件、人才资源、服务质量等方面差距十分明显。优质资源不足,分布不均衡,相对优质的资源主要集中在县城及中心乡(镇)区域,边远、民族、贫困地区公共卫生、教育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比较落后,城乡服务水平差距明显,特殊弱势群体应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仍存在缺项。

三、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机制不完善

从体制环境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建立,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改革深入推进,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体制条件不断完善。但公共服务管理体制不顺,条块分割、职能交叉、重复建设的问题比较突出。公共服务体系协调机制、调处机制和监察执法机制还不完善,管理模式落后,服务方式单一。城乡人多面广,管理难度和服务难度大,基层工作力量薄弱,与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要求不相适应。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不够,基层队伍稳定性差,人才评价、激励、保障机制有待健全。体制机制缺乏活力,社会力量参与有限。

四、基层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不高

相对于基层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硬件”投入而言,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水平的“软件”配套相对不足。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等人员“引不进、留不住、养不起”的问题尤为紧迫,从业人员少且服务水平不高,年龄老化、学历层次、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不高,退出进入机制未建立等问题,影响基层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质量提升。

第三节 机遇和挑战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是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新征程的窗口期,同时也是我县推进经济转型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服务均等化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经济进入新常态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带来新压力

“十四五”期间,国内经济增长已经进入新常态,国家为寻求高质量的经济增长,将很少会再采取大规模的刺激政策,随着经济结构进入深度调整期,我县经济总量不大,新增长动能培育迟缓,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竞争力不强,产业招商比重不高,投资放缓、内需增长乏力凸显,长期积累的偿债压力将不断增大。国家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大金融风险防控将导致我县投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加深。“十三五”收官之年,新冠肺炎全球蔓延,目前正处于高发态势,短期内对我国外贸、就业等造成重大影响。经济结构深度调整,发展动力加快转换,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在稳增长、惠民生、补短板上的战略地位进一步凸显。同时,在经济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会导致我县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带来财政增收难度加大,民生投入保障存在一定压力。

二、社会新特征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新任务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收入结构、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在体现“社会政策兜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促进社会发展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经济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会导致我县经济增长速度放缓,财政增收难度加大,民生投入保障存在一定压力。由于我县人财物供需结构的现实差距,加快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面临设施“硬件”建设难,服务制度、服务质量“软件”提升更难的挑战。

三、人口新结构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造成新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育政策的调整,国家在医疗、养老、教育领域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倡导福利社会化。但全县人口老龄化加速,劳动年龄人口减少,老年人口抚养比上升,“未富先老”更加突出;到2025年,全县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将达45%左右,城乡人口分布将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共服务的供给结构、资源布局、覆盖人群等带来较大影响。

四、消费体现新需求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就是要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需求,构建以人为本、覆盖城乡、分布合理、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大姚县是传统的农业产业县,受产业发展基础薄弱、产业链条短、产业层次低端、产业结构不合理等因素影响,产业发展结构性矛盾突出,新兴产业发展滞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不足,高等收入群众较少,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不断扩大,人民群众提高生活水平和改善生活质量的愿望更加强烈,消费需求更加多样化多层次,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水平的要求更加紧迫

五、科技新突破给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带来新动力

“两新一重”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既促消费惠民生、又调结构增后劲。随着数字经济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数字乡村、智慧县城”进一步夯实,新一轮科技变革和产业革命蓄势待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推动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和服务模式不断创新。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稳步推进,制度创新的加快为弥补基本公共服务覆盖盲点创造了条件,同时也给加强公共服务管理带来挑战。

第二章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总体思路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届十一次、州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县委“11233”发展目标和“12345发展思路,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增进人民福址、满足人民群众是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为根本目的,按照兜住民生底线、保障基本民生的总体要求,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聚焦补短板强弱项,着力保障城乡居民生存发展基本需求,着力增强服务供给能力,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健全完善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二节 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不断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严格把握基本公共服务的公益性质,增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合理划分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落实资金保障,夯实发展基础和发展条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各类主体平等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供给合力扩大的新格局。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按照省州的统一安排部署,根据我县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现状,统筹运用省、州、县各领域各层级公共资源,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力度,选择矛盾最突出,群众反映最迫切、关乎长远发展的重要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向贫困地区、薄弱环节、特定人群倾斜,实施重点突破,促进城乡、区域、人群协调发展。

——完善制度,改革增效。注重法治保障,确保社会共共服务体系建设有法可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法制化,促进各项制度更加规范定型。注重制度衔接、注重城乡统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服务提供方式,消除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质量效益和群众满意度。

——科技引领,基础支撑。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技术,加强与互联网等新技术深度融合,实现优质资源延伸下沉,兼顾先进性和实用性,确保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运行的科学性、高效性和可靠性。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和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人员素质、设施保障、技术应用的整体协调。

——坚持底线,引导预期。立足基本县情,全面落实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不作脱离实际的过度承诺。合理引导社会预期,通过人人参与、人人尽力,实现人人共享,既要关注回应群众呼声,也不能超越发展阶段,防止过度福利化倾向。

第三节 主要目标

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到2025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明显缩小,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及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等方面持续取得新进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

一、供给更加有效。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大幅增加,基本公共服务预算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明显提高。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全覆盖。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强公共服务管理,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实现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的统一。

二、发展更加均衡。资源布局更趋合理,优质资源共享机制初步建立,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不同群体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明显缩小,县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发展基本实现。

三、群众更加满意。以基层为重点的基本公共服务网络全面建立,城乡居民能够就近获得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机制有效建立,服务成本个人负担比率合理下降,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

四、体系更加完善。全县实现基本生存、基本发展和基本安全公共服务制度全覆盖,基本公共服务的资源配置、管理运行、评估监督和动态调整等机制不断完善。

大姚县“十四五”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主要发展指标

分类

指标

单位

2020年完成

2025年目标

五年累计增长

指标

属性

1

公共教育服务

学前三年毛入园率

%

85.76

90.00

4.24

预期性

2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

%

98.9

99.5

0.6

约束性

3

高中阶段毛入学率

%

88.45

95

6.55

预期性

4

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

11.2

13

1.8

预期性

5

劳动就业服务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万人

[1.86]

[ 1.58 ]

--

预期性

6

城镇登记失业率

%

[2.7]

[≤4.2]

1.5

约束性

7

基本社会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

%

100

100

--

约束性

8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

%

96.1

100

3.9

预期性

9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人口预期寿命

75

77

2

预期性

10

每千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数

4.84

5.2

0.36

预期性

11

每万人口执业医生数

每万人口注册护士数

19.4

20.2

22

25

2.6

4.8

预期性

12

孕产妇死亡率

1/10万

0

<15

约束性

13

婴幼儿死亡率

4.64

<5

约束性

14

基本社会服务

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

%

38.1

55

16.9

预期性

15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

%

100

预期性

16

基本住房保障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

[870]

完成省州下达目标

约束性

17

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改造

[29652]

完成省州下达目标

约束性

18

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广播、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

%

99.8

100

0.2

预期性

19

国民综合阅读率

%

44.1

50

5.9

预期性

20

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

35

36

1

预期性

注:表中[ ]内为五年累计数

第三章 健全完善七大服务体系

第一节 公共教育服务体系

突出公共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建立完善基本公共教育制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快缩小城乡、校际教育差距,建立起更高质量、更加均衡、更具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以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为突破口,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统筹各级各类教育发展,完善体育锻炼制度,加快教育体育现代化、均衡化发展,加快推进义务教育由基本均衡向优质均衡发展、稳步推进特殊教育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重点任务和发展目标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以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为突破口,以增强学生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为重点任务,着力发展学前教育,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重视发展民族教育、特殊教育,支持民办教育。加快推进义务教育由基本均衡向优质均衡发展、稳步推进特殊教育发展。教体融合、产教融合深入推进。到2025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5%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100%;全县基本实现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基本实现优质均衡,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9%以上,特殊教育阶段的入学率达到98%以上;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95%以上,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98%以上。全县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人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13年。全县教育整体发展水平和教学质量走在全州前列。

(一)提升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推进城乡学前教育资源布局一体化发展,构建以公益性、普惠性为主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扩大学前教育资源,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有效落实县人民政府发展学前教育主体责任;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民办幼儿园发展;积极争取学前教育教师编制,改善幼儿教师不足问题;加强 教师培 训,提升教师道德水平、专业能力,明显提高幼儿教师持教师资格证上岗比例;加强幼儿园园舍与环境改造,改善保教条件,玩教具配备达标;扩大城区幼儿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保障能力;重视规范化建设,加强幼儿园办园行为规范,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显著提高。争取在“十四五”期间,在城区再建两所能容纳 12 个班级规模的幼儿园,在县城区内形成 6 所公办,1 所民办的格局,为幼儿提供更加普惠、更加优质的学前教育。

(二)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现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保障每一个孩子都能平等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巩固水平、完成水平、和学生学业质量进入全州前列。优化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加大教育布局调整和建设力度,在城区按36个班级规模改扩建金蛉小学,建成后改制为县属学校;按24各班级规模扩建民族中学小学部,建成后独立办学;新建1所特殊教育学校,提升我县特教水平;逐步撤并乡镇规模小、办学水平低的教学点,计划在“十四五”期间撤并乡村小学教学点3-5个;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淘汰老旧信息教育设备,确保在硬件水平上实现义教优质均衡。提升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继续完善“控辍保学联防联控机制”,落实政府、落实政府、学校和监护人等各方主体控辍保学责任,强化依法控辍保学,完善义务教育法执法机制。加强“四查三比对”工作,充分利用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精准跟踪每一名学生,做好帮困助学、关爱留守儿童及残疾儿童工作,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提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落实国家和省州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建立学校标准化建设长效机制,探索建立仪器设备定期更新机制。建立区域、城乡对口帮扶和一体化办学机制,以“1+N”模式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名校+弱校”集团化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通过帮扶指导、专题研究、展示交流等形式,打造一批具有特色、内涵丰富的示范学校。解决乡村弱、城镇挤的难题,全面消除大班额。

(三)推进高中教育普及攻坚。围绕“力争把大姚一中建设成为全省优质完中,把实验中学建设成为全州优质完中”的目标,把提高教育质量为高中教育改革的首要任务,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为核心,深化高中课程改革,完善教学质量监测评价体系。以评价方案为抓手,牵引学校五育并举,深化课程改革,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推进高中阶段育人方式改革,推行选课走班,丰富课程体系,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生涯规划指导教育,逐步建立适合新课程的教学管理制度,体现课程灵活性、多样性和选择性。按标准配齐高中阶段教师,抓好教师结构调整和教师全员培训,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以让每一个学生都得到发展为出发点,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多样化,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应用,创新教学方法,提高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能力,探索建立学生个人发展指导制度,促进学生全面、有个性地发展。对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并逐步扩大补助范围,巩固普通高中办学规模。建立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绩效考评机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通过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绩效考核,强化学校质量意识,充分调动学校办学和教师教学的积极性,推动普通高中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提升社会认可度和满意度。

(四)提升职业教育服务能力。牢固树立改革发展理念,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到2025年,大姚县职教中心在校学生达1200人左右,“双师型”教师(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占教师总数50%以上;大中型汽车检测、维修中心作为实训载体正常运营;学校基础设施、教学条件、全面达标;分专业建设一批县级职业教育教师创新团队,建设培强3个以上的骨干专业(群),增强职教中心专业吸引力,实施“1+X”证书制度;加大体制创新,推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取得新进展;加强技术技能培养和文化基础教育,构建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初级中学相互融通的普职融合体系;建立职业教育督导评价机制,健全问责机制,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水平。

(五)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发挥县职教中心举办继续教育的主渠道作用,稳步发展成人学历教育,全面开展初中后、高中后继续教育,重视老年教育,促进各类学习型组织的广泛建立。优化继续教育资源,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全面开展各个层次的继续教育,努力满足社会成员学习多样化、个性化和非职业化的需要。到2025年,全县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率达60%以上,全县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人均受教育年限从11.2年提高到13年,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从13.5年提高到15年,基本构建起满足学习者个性化需要的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

(六)提升民族教育发展水平。高度重视民族教育,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示范学校建设。加大民族地区的教育投入,加大民族地区中小学校的建设力度,把更多的公共教育资源向民族贫困地区倾斜,逐步提高民族中小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树立民族文化自信,传承少数民族文化,鼓励学校开发少数民族文化校本课程,开展民族传统技能学习,挖掘民族文化教育资源。加强中小学及幼儿园的民族团结教育,在小学高年级、初中开设民族团结教育专题课,推动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进课堂。继续做好“民族团结教育示范校”创建工作,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建设。科学稳妥推进双语教育,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七)重视支持特殊教育。完善健全保障机制,完善残疾人专家委员会制度,科学评估残疾人分类安置。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健全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加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和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推进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全覆盖。针对学生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教育、个性化培养。探索建立符合残疾幼儿康复和身心发展的学前教育模式,全面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提高残疾青少年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确保每一个残疾人都能接受公平教育,获得自我发展能力。

(八)加快发展民办教育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和教育生态。有序开展民办教育机构分类登记和分类管理工作,强化民办学校信用管理和年检制度。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服务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支出责任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减免保教费

具体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结合我县实际自行制定

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义务教育学生

免除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

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650元,初中850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数年生均增加200元;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义务教育学生

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

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5元、初中每生每年180元;小学一年级字典每生14元。地方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由各地政府规定。

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年小1000元,初中1250元;按照国家基础标准50%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不含县城)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

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地方可以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免学杂费标准按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

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1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不含县城)学生。

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地方可以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三、重点工程

(一)学前教育建设工程

支持办好现有的乡(镇)、村幼儿园,重点支持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地区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校舍和社会资源,办好乡镇和村级幼儿园。加大学前教育监管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学前教育办学成本分担机制,完善学前教育补助机制。落实学前教育教师编制标准,加大农村学前教育师资培训力度,培训、培养一批农村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扶持,全面实施好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学前教育改扩建工程、学前教育建设奖补资金项目、“一村一幼”建设工程,完成每个乡镇有1所中心幼儿园的新建改扩建任务,支持一批城镇幼儿园扩建升级,扶持一批城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重点解决县城区及坝区学前教育适龄儿童就学难问题,提高办园水平。十四五期间,拟规划投入138471万元建设115所幼儿园校舍44157平方米及运动场,并完善附属设施及设备采购。

(二)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

准确把握城乡适龄人口变化趋势,进一步调整优化学校布局,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达标与增加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学位两手抓、两不误,在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的同时,着力解决城镇学校大班额问题。加快实施《大姚县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规划》,继续推进实施校园足球场建设项目、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等项目建设。十四五期间,规划新建或改建小学97所,中学11所,新建校舍及运动场,并完善附属设施;购置食堂设备及教学设备,新增光纤,建设智慧校园5G+远程互动教学等,

(三)普通高中建设工程

围绕“力争把大姚一中建设成为全省优质完中,把实验中学建设成为全州优质完中”的目标,把提高教育质量为高中教育改革的首要任务,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为核心,深化高中课程改革,完善教学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继续推进实施大姚县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学校建设项目,改善高完中办学条件,消除大班额。十四五期间,拟规划投入66298.00万元建设2所普通高中学校校舍45316平方米及运动场,并完善附属设施及设备采购。

(四)职业教育基础能力提升工程

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围绕打造“全州职业教育品牌县”的目标,完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多渠道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建立和落实中等职业学校经费标准,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坚持职业教育品牌化、专业化发展思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深度推进与云南交通技师学院、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教育集团的合作,重点在师资培训、定向培养学生技能培训等方面取得突破,培强做大汽车运用与维修、机电应用技术两个专业,力争将其发展为州品牌专业。积极争取上级支持,重点做大做强大姚县职业教育中心基础能力提升建设。十四五期间,拟规划投入14368万元建设1所职业教育学校校舍3320平方米及运动场,并完善附属设施及设备采购。

(五)特殊教育建设项目工程

加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和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推进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全覆盖。争取实施大姚县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托中心、专门教育学校、老年大学建设及附属工程等项目建设。

(六)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工程

继续严格实施国家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质量关,各级各类学校补充新任教师,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加强中小学教师和校长全员培训工作,培养培训优秀校长、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重点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城坝区学校教职工履职考核末位分流制度、山区坝区学校优势互补优质资源合理流动制度,促进优质教师资源共享。实施城镇学校教师援助农村学校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中高级职务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的山区学校任教经历。提高教师地位和待遇,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制定和完善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不断改善教师的学科、专业结构。

(七)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

通过实施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到2025年基本实现“三全两高一大”的发展目标,即教学应用覆盖全体教师、学习应用覆盖全体适龄学生、数字校园建设覆盖全体学校,信息化应用水平和师生信息素养普遍提高。建成数字校园基础设施平台,实现高速安全的校园网有线、无线网络全面覆盖校园,信息化终端遍布校园,立足师生信息化应用的实际需求,以信息技术对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进行现代化改造、构建资源数字化、应用集成化、传播智能化的信息环境,全面提升师生的信息素养和应用水平,最终建成优质、安全、绿色、人本的信息化智慧校园,实现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跨越式发展。继续深入推进“三通两平台”,实现三个方面普及应用。“加快智慧校园建设,构建校本资源库和共建交互的资源管理平台。推动基础课程与信息技术的尝试融合,满足学生自主、便捷、高效、个性化的学习需要。加快基础性课程与信息技术尝试配合、全面推进以学生为中心的信息化教学平台的建设,为师生提供有效的网络授课环境。建立健全全县中小学“1+N"模式的专递课堂、同步课堂,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互通共享。加强学校网络安全管理。

(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建设工程

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方共担,涵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在内的贫困家庭学生资助长效机制。逐步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城镇低保家庭子女接受各类教育予以资助。认真落实国家“两免一补”政策和营养餐改善计划,不断提高寄宿制学生补助标准,改善中小学生营养状况。倡导社会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助学活动,大力发展与重点产业相结合的勤工俭学。不断完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完善助学贷款体制机制,推进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开展多种形式的捐助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二节 健全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

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大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就业环境,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劳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结构更加合理,劳动者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显著提高,就业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一、重点任务和发展目标

(一)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促进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健全经济发展与就业增长联动机制,将市场就业导向、经济转型升级需求和劳动者就业创业意愿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分类施策,提高劳动参与率,着力培养新的就业增长点,扩大城镇就业规模,统筹城乡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十四”五期间,力争新增就业1.58万人以上,就业创业培训5000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

(二)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就业政策与财税、金融、产业等政策的衔接,形成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综合性经济政策体系。加强就业政策与教育、社会保障等政策的衔接,促进就业政策的公平与公正。围绕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提高就业质量,进一步完善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政策支持,促进多种形式就业,支持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积极发展家庭服务业,重点推进规范化、职业化建设。加强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和就业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社会提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建立完善失业动态监测,适时发布预警信息和启动应急预案。

(三)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深入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返乡创业服务站”建设,完善服务功能,为返乡创业提供便利。着力解决劳动者创业过程中融资难、税负重、门槛高等问题,使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成为巨大的“就业容纳器”。加大创业资金支持,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及时兑现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加强创业孵化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和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平台建设,建立面向人人的创业服务平台,促进产业资源、创业资本、高端人才等创业创新要素和各类服务向创业平台聚集。

(四)统筹做好重点群体就业。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深入实施离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和创业引领计划,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见习。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配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再就业支持力度,实施再就业帮扶行动,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统筹城乡就业,健全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规范公益岗位开发和管理,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五)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歧视,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促进劳动力在地区、行业、企业之间自由流动。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和标准化建设,提高全国各地资源市场管理信息化水平。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尊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市场主体地位,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规范就业中介服务。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重点培育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龙头企业和行业领军人才。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进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

(六)强化职业培训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劳动者和市场需求的职业培训制度,完善市场配置资源、劳动者自主选择、政府购买服务和依法监管的职业培训工作机制,全方位提升人力资本质量和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根据国家和省州部署进一步改革完善职业资格制度,规范职业资格管理,畅通劳动者职业技能发展通道。对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等实行免费职业培训。在“十四五”期间,力争职业技能培训达到5000人,新增高技能人才500人。

(七)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坚持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健全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推进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以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强化劳动纠纷调处,进一步健全畅通有序、公正及时的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体制机制。简化优化办案程序,加大终局裁决力度,加强裁审衔接。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预防调控机制,创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减少执法层级,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

二、服务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支出责任

就业信息服务

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

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

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

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其余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就业见习服务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

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执行。

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分担。

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明确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

所有单位和个人

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

人工服务为每周5×8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每周7×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劳动关系协调

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

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

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劳动用工保障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三、重点工程

(一)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补短板工程

继续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形成覆盖城乡、功能齐全、方便可及的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和调解仲裁、人事人才、劳务输出等服务,提供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核发、关系转移等经办服务。

(二)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和预警工程

健全完善就业信息监测网络,完善就业信息指标体系,开展就业需求预测。实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建设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连接的县级失业监测预警制度体系和县级失业预警应急处置工作体系。适时发布就业需求和失业预警信息。

三)就业服务信息化工程

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建设面向人人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各类就业信息统一发布和信息监测。切实做好就业网站和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建立以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为载体的24小时就业信息查询服务平台;建设网上人力资源市场,开通无线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全面应用就业服务网上经办系统,方便办事群众自助自由办理就业业务。

(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程

建设人力资源综合服务设施,切实改善综合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等服务条件。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和标准化建设,提高资源市场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三节 基本社会保险服务体系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成覆盖城乡全体居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平适度、持续稳定的社会保障网。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建成符合县情、城乡一体、服务供给多元、服务方式多样、便捷高效安全的社会保险服务体系,促进城乡基本社会保险服务均等化

一、重点任务和发展目标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促进和引导各类单位和符合条件的人员长期持续参保,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对各类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实现源头管理和精确管理,为全民参保提供基础支持。鼓励积极参保、持续参保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个人账户制度,积极做好基础养老金统筹工作。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完善缴费激励约束机制。全面实现“先保后征”的原则,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制度。完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伤人员工伤保险政策,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保障方式。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结构和标准,适度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完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建立更加便捷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机制。

(二)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可持续运行,与公共财政预算有机衔接,推动实现财政对社会保障投入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坚持精算平衡,建立健全稳定可持续的社会保险筹资机制,分清政府、企业、个人等的责任。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强化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投资运营的监督检查。拓宽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渠道,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投资回报率。加大社会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完善社会保险欺诈查处和移送制度,健全社会保险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基金监督信息系统,健全社会保险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三)强化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加快经办服务场所、机构、人员、流程、稽核等的整合和规范统一,逐步实现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一体化。优化经办模式,拓展服务渠道,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探索社会保障经办服务外包。适应移动互联网发展趋势,依托“人社云”大数据,建设“电子社保”、“掌上社保”,实现社会保障服务更加便捷、高效。

二、服务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支出责任

生育保险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参保职工

按规定为参保单位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

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失业保险

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相关费用标准和具体方案以省、州确定的标准和方案确定。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工伤保险

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确定

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确定

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

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和《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对参保城乡居民予以缴费补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城乡居民医保补助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中央财政按照国家规定补助标准和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执行。

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并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三、重点工程

(一)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促进和引导各类单位和符合条件的人员长期持续参保,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对各类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实现源头管理和精确管理,为全民参保提供基础支持。鼓励积极参保、持续参保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个人账户制度,积极做好基础养老金统筹工作。

(二)实施医疗服务智能化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建设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医疗保障核心业务网络,组建数据分析中心,强化数据分析运用,为医疗保障工作提供宏观决策、预测分析和实施效果评估,着力提升全县医疗保障工作的宏观决策、精准服务能力。建设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审核核的“三位一体”的医疗服务智能化监控系统,提升医保监管效能。

第四节 基本社会服务体系

建构基本社会服务体系,将“基本社会服务”作为基本公共服务的一个重要领域,实现“人不分老幼、地不分东西、居不分城乡”,人人享有基本社会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提升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重点任务和发展目标

(一扎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强化政府组织领导机制,健全各级社会救助管理和经办机构,为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设备和办公条件。健全社会救助协调机制,强化各项救助制度衔接,整合政策资源,实现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建设,激励社会组织、慈善力量和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科学设定救助标准,提升社会救助整体水平。加强各级社会救助设施平台建设,推进“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或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中心建设。

抓好儿童群体关爱保护。健全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落实孤儿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障等政策文件,重点加强基层养老托幼服务。加强福利机构建设,推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升级,拓展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健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留守儿童、困难儿童发现、报告、干预、跟踪、关爱等机制,全方位保障权益。加强困境儿童权益保障,将因家庭贫困、自身残疾、监护缺失等儿童全部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落实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监护责任等政策。加强孤儿保障工作,逐年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落实孤儿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业等相关的优惠政策,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抓好流浪乞讨儿童救助,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服务机构的监管,深入开展“互联网+”寻亲服务,加大寻亲力度。

大力发展养老托育服务。一是大力推动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实行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信用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促进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发展养老行业的主体,规范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促进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健康发展。配合医保部门探索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险,建立不同失能状态老年人群的长期照护基础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标准与规范,提高专业化照护服务能力。加快区域性敬老院和照料护理区建设,提升敬老机构和救助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发挥农村敬老院区域性示范作用,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提高农村敬老院兜底保障能力。推动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深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养老服务公益行动,推动养老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二是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慧托育服务,开展城企联动托育专项行动,推动托育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

提质升级基本社会服务。深化殡葬事业改革。把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加强殡仪馆、县级公益性骨灰楼、农村公益性公墓、乡镇集中治丧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火化炉环保改造,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大力倡导节地生态安葬,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鼓励引导群众采取不占地或少占地的安葬方式。巩固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综合运用政策宣传、思想教育、乡规民约、矛盾调处等多种手段,稳妥解决殡葬管理实际问题。推进婚丧习俗改革,明确操办标准和要求、违约责任和奖惩措施,引导树立厚养薄葬、节地生态、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加强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建设,完善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实现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婚姻状况基本信息共享,推进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完善网上预约婚姻登记服务,探索婚姻家庭矛盾调解模式,提高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水平。

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深化城乡社区治理。深化乡村治理三年行动,完善村(社区)议事协商机制,开展城乡社区治理创新实验和示范创建,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进社区减负增效,加强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提高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推进基层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发展。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领导,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健全综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活动,坚决取缔非法社会组织,不断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大力发展慈善社工和志愿服务。全面落实慈善法,健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信息公开、保值增值监管机制。完善县慈善网络,创建公益慈善品牌。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支持福彩事业发展。策划社工和志愿服务项目,培育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者队伍。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稳妥有序推进行政区划调整事项。深化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和优秀地名文化宣传弘扬。全面完成界线联检任务,妥善化解边界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支出责任

社会救助服务

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特困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困境儿童保障

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城乡医疗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救助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具体救助对象范围由各地人民政府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根据本地经济条件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

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补助,实施住院和门诊救助。

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根据本地经济条件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

各项救助所需资金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资金。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疾病应急救助

在我县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

给予紧急救治服务

按照医疗服务机构诊疗规范执行。

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临时救助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受灾人员救助

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及时为本辖区内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及时核定本辖区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灾,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按标准安排资金。其他自然灾害救灾,由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公共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

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等无偿法律服务。

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

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支付法律援助补贴等法律援助经费,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扶残助残服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

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执行。两项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符合条件的对象,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残疾人托养服务

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

按照《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残疾人康复服务

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提供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辅具适配、护理、心理疏导、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手术、辅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版)》及中国残联相关服务规范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

残疾儿童、青少年

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

具体资助、补助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明确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有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残疾人

为未就业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为在岗残疾人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为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为高校残疾毕业生、残疾人高技能人才、贫困残疾人、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残疾人非遗传承人等重点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

按照国家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服务规范、残疾人就业培训和岗位提供服务标准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残疾人

在电视台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

省市级电视台按照《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开设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各级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阅览区域,公共图书馆与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

残疾人、老年人等

分年度逐步为贫困重度残疾人、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及相关技术方案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基本养老服务

老年人健康管理

65岁及以上老年人

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老年人福利补贴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为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为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具体认定评估办法及补贴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明确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优军优抚服务

优待抚恤

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退役军人安置

退役军人

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转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退役军人

提供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服务。组织退役军人开展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等;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创业培训等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特殊群体集中供养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重点工程

(一)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认真落实《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县级民政部门依靠综合服务窗口,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按照全县统一的申请受理、分类登记、分类办理和意见反馈流程开展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救助、报告渠道。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部门沟通,及时协调解决疑难救助问题,提高基层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财产审核、对象认定、审批公示、动态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社会力量参与机制,为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加强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及其他救助管理系统的整合、集成,提高社会救助工作及时性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特困老人、五保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力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企业和机构,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文体教育、心理辅导、精神慰藉、辅具配置、紧急援助、法律帮助等服务。统筹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将养老服务设施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继续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的片区性乡镇中心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慧托育服务,开展城企联动托育专项行动,推动托育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

(三)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工程

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配备必要的康复、特教器材,为孤残儿童提供养育、医疗、康复、特教等服务,为困境家庭儿童和重度残疾儿童提供临时性的养育和庇护,推动儿童福利服务向社区和家庭延伸。依托楚雄州儿童保护中心等城市福利机构建立就业培训基地,推动县儿童保护中心建立特教学校和面向残疾儿童的早教机构。

(四)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体系建设工程

争取专项资金和配套政策,因地制宜建立社会组织孵化中心或创业基地。鼓励金融机构为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力量为初创期的社会组织提供各种支持,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益创投项目。依托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探索枢纽型服务管理模式,鼓励和支持联合性、枢纽型社会组织搭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业务联系、合作交流的平台。

(五)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推进和提升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功能,推进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构建县、乡(镇)、农村社区三级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网络,基本实现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全覆盖。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大力培养社会工作服务人才、管理人才、教育和研究人才、社区社会工作人才、少数民族社会工作人才,大力培育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大力发展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深入推进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组织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边远贫困地区计划。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社会工作岗位,加大城乡社区社会工作岗位购买力度。

(六)优抚安置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积极探索双拥工作新形式,着力培育双拥典型,开展军民共建活动。进一步落实抚恤优待和精神抚慰政策,完善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做好年满60周岁农村籍和城镇无工作单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费发放工作,提高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切实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全面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加大投入,认真落实责任,切实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管护工作。

(七)基本殡葬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改扩建殡仪馆,更新改造火化设备,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有序推进殡葬改革全民惠葬工程,依据财力分阶段推行遗体运输、火化、骨灰盒和公益性墓地等全免费惠民工程,完善基本殡葬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全流程保证所有逝者从遗体运送、火化、骨灰盒选择等一个标准、一个待遇,确保节地生态安葬文明工程落在实处。

(八)数字民政信息化工程

以民政业务需求为导向,积极探索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建设统一运行监控和安全管理的民政数据中心,为民政工作信息化管理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持和信息化服务环境。构建统一的民政事务处理平台,为民政部门、社会机构、公众事务处理和服务提供平台支持。建设统一架构和标准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为民政业务系统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提供有效保障。

第五节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健全卫生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和传染病,大力发展中彝医药,推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卫生健康综合监管。扎实做好妇幼保健工作,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一、重点任务和发展目标

(一)完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

1.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通过政策引导、资源配置,逐步实现公立医院单体规模变膨胀为“瘦身”,民营医院发展变限制为鼓励,基层医院服务能力变弱化为强化,私人诊所布局变无序为有序,全面建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运作高效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引导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向基层、向贫困地区、向医疗资源缺乏的地区流动。加强区域医学中心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提升危急重症、疑难病症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水平,推动功能整合和服务模式创新。提升全科医生(家庭医生)服务能力及电子健康档案管理水平,深入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康复、老年病、长期护理、慢性病管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建设与服务。到2025年,全县基本形成城镇30分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圈,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2.2人。

2.创新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模式。建立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位一体”的重大疾病防控机制。建立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机制,推进慢性病防、治、管全面发展,实现医防结合。建立不同层级、不同类别、不同举办主体的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不断完善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履行健康“守门人”职责。全面建立成熟完善的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急慢分治的合理就医秩序,健全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引导二级医院加强危急重症、疑难病症诊疗服务能力。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完善服务网络及其运行机制,多措并举,形成符合全县地理位置、地型地貌特点、能够满足群众需求的医疗服务模式。加强采供血体系建设和院前急救体系建设。

3.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基本健全覆盖主要专业的县级医疗质量控制组织,建设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化平台,实现全行业全方位精准实时管理和控制,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升医疗服务同质化程度,主要医疗服务质量指标、再住院率、抗菌药物使用率等达到国家要求。坚持周期性、制度性的等级医院评审工作。推进紧密型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和医共体建设,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基层,促进边远、民族、贫困人口的健康服务可及性。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优化诊疗流程,提高群众就医满意度。推进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基本实现同级别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下级医院认可上级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依法严厉打击伤害医务人员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4.优化多元办医格局。健全政府主导的多元医疗卫生事业投入机制。优化政策环境,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推进和实现非营利性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时间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养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限制,强化服务质量管理。深化体制改革,破除政策壁垒,本着非禁即准原则,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保险业投资、设立医疗机构,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推动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快速发展。

(二)强化覆盖全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进一步明确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职能、目标和任务,优化人员和设备配置,探索整合公共卫生服务资源的有效形式。

1.防治重大疾病。实施慢性病综合防控战略,巩固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有效防控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恶性肿瘤、呼吸系统疾病等慢性病。强化慢性病筛查和早期发现,针对高发地区,开展早诊早治。加大癌症、脑卒中、冠心病等慢性病筛查力度。在巩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全覆盖基础上,逐步将符合条件的癌症、脑卒中等重大慢性病早诊早治适宜技术纳入诊疗常规。加强学生近视、肥胖、龋齿等常见病防治。

2.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控。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稳定在95%以上,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保障安全有效的疫苗接种。加强艾滋病检测、抗病毒治疗和随访管理,全面落实临床用血核酸检测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有效控制传播,减少歧视,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的生存质量。健全完善肺结核防治综合服务模式,加强耐多药肺结核筛查和监测,规范肺结核诊疗管理,建立健全肺结核分级诊疗制度,肺结核发病率持续下降。坚持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血吸虫病综合防治策略,巩固消除疟疾、麻风病的成果,有效应对手足口病、乙型肝炎、麻疹等重点传染病疫情,显著降低全人群乙肝病毒感染率。持续加强地方病防控力度,强化联防联控建设,加强鼠疫等传统烈性传染病防控。加强“新冠肺炎”等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强化动物源性突发急性传染病源头治理。加强周边地区重大传染病输入防控屏障建设。

3.加强职业病防治。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企业落实防治主体责任。对现有企业,特别是新建、扩建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估和职业病基本情况普查,健全针对性的健康干预措施。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制度。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对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强化职业病报告制度,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促进和职业病健康监护工作,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加强个人辐射剂量管理和放射诊疗辐射防护。监测新的职业危害因素,探索建立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保障制度。

4.提高妇幼保健水平。实施“关爱妇女儿童健康行动”,保障母婴安全,倡导优生优育,促进生殖健康。实施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保障工程,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为孕产妇免费提供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实施农村孕产妇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免费制度。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免费服务制度。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加大儿童重点疾病防治力度。建立城乡妇女常见病普查制度,逐步扩大农村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筛查范围,提高妇女常见病的早发现、早治疗率。

5.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教育和应急能力训练,提高居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对地震、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应急能力。加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卫生应急指挥平台。提高早期预防、及时发现、快速反应和有效处置能力,完善医疗急救体系,提高救治效率。建立完善紧急医学救援体系,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和紧急医学救援能力。

6.推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网络平台,建立定期监测评估和信息通报制度,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一体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在重点领域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监测制度,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级,对风险级别较高的食品品种、领域实行重点监控。进一步健全完善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推进包括信息系统网络化建设、样本保存及冷链送样设备、检测设备及试剂储备等硬件基础设施;进一步提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食品安全检测能力。

7.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以不断完善康复服务功能来满足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为目标,高度重视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服务等工作,加大县级残疾人托养中心使用力度,为残疾人提供优质的康复服务。维护残疾人健康。增强全社会的残疾预防意识,开展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推动残疾预防综合试验区试点。继续开展防盲治盲和防聋治聋工作。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法规,将残疾人康复和健康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脱贫攻坚等专项规划。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发挥社会资本、社会服务组织等的作用,构建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与残疾人康复需求相适应的,布局合理、层次分明、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多元化残疾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

(三)大力传承创新发展中(彝)医药

1.发展中(彝)医“治未病”服务。实施中(彝)医“治未病”工程,在中医医院及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设立“治未病中心”,开展中(彝)医健康咨询、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规范的中(彝)医“治未病”服务。鼓励中(彝)医医疗机构走进机关、学校、企业、社区、乡村和家庭,推广普及中(彝)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易于掌握的理疗、推拿等中(彝)医养生保健技术与方法。探索融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于一体的中(彝)医健康保障模式。

2.提高中(彝)医药服务能力。加快中(彝)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覆盖城乡的中(彝)医医疗服务网络,到2025年,力争县内建有二级甲等中(彝)医医疗机构1个,巩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彝医馆”建设成果,100%的县级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能开展中(彝)医药服务;推广中(彝)医非药物疗法,发挥其在康复医疗中的核心作用,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提供10种以上中(彝)医药技术服务,每个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能提供5种以上中(彝)医药技术服务;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彝)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推动建立融入中(彝)医药内容的社区健康管理模式,开展高危人群中(彝)医药健康干预,充分发挥中(彝)医药在“治未病”中的主导作用、在突发疾病治疗中的协同作用、在疾病康复中的核心作用。

3.推进中(彝)医药继承创新。加强中(彝)医药理论及方法的继承,依托县中彝医医院,开展彝医药挖掘、整理、研发传统名方和经验方剂。全面研究并系统继承名老中(彝)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诊疗经验。强化中(彝)医药师承教育,鼓励、引导名老中(彝)医药专家和长期服务基层的中(彝)医药专家通过师承模式培养中(彝)医药骨干人才。

(四)加强人口管理和生育服务

1.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建立健全人口均衡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完善宣传倡导、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一老一小”健康服务,构建以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为主题的家庭发展政策框架。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施人口均衡发展工程,引导群众负责任、有计划地生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结构、分布等问题,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区域人口分布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布局相平衡。巩固完善计划生育服务政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

2.保障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加强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建设,稳定基层工作网络和队伍。全面推行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提高药具服务的可及性和便捷性。加强对青少年、未婚育龄妇女和更年期人群的生殖健康服务。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加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力度。合理发展辅助生殖技术,加强其应用监管。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范围。

3.促进男女性别平等。坚持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关爱女孩行动”,完善计划生育女孩及其家庭扶助保障制度,提升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发展能力,形成惠及女性在教育、就业、健康等方面的综合保障机制。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到2025年,出生人口性别比实现自然平衡。

二、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支出责任

农村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农村计划怀孕夫妇

免费为农村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孕产妇健康服务

孕产妇

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1次孕早期健康检查、1次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等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预防接种

0-6岁儿童

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基本避孕服务

育龄夫妇

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

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物价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

基本避孕药具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用于避孕药具政府采购、存储和调拨、初诊排查、发放等服务。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经费以及随访服务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儿童健康管理

0-6岁儿童

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13次(出生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城乡居民

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城乡居民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每年发布全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咨询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卫生监督协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城乡居民

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巡查等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科普宣传、教育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2017)》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2018)》执行。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现症地方病病人

为辖区内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

对慢型克山病患者每3个月随访1次,对大骨节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每年随访1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随访4次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

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中央财政承担

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

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和《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中央财政承担

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城乡居民

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基本药物按照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提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城乡居民

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级分类负责

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为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奖励扶助金。

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每人每月80元。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供特别扶助金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发放4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发放350元;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发放400元、300元、200元。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重点工程

(一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实现电子化;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重性精神病等人群为重点,提供规范的保健服务,使城乡之间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明显缩小,全县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全县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80%以上,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传染病报告率和报告及时率达到10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率达到100%,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老年居民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分别达到70%以上,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到80%以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覆盖率达到100%,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80%以上,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96%以上、听力筛查率达到95%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70%,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70%。

医疗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工程

县级医院能力建设:大姚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按填平补齐的原则对未达标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进行达标建设。储备实施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信息化建设、职工周转宿舍及医疗废弃物处置能力建设等项目共25项,计划总投资607300万元,“十四五”期间计划完成投资294100万元。

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工程

加强卫生健康法治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省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政府在医疗卫生、食品、药品、环境、体育、文化等健康领域的监管职责,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加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卫生计生行政综合执法,维护卫生计生服务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各种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卫生信息化建设工程

与全州同步统筹推进区域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建成统一权威、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协同有序的人口健康信息服务体系。规范和推动“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创新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模式,持续推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预防、治疗、康复和自主健康一体化的全民健康信息服务。实现人口健康信息的规范管理和使用,满足居民个性化服务和精准医疗需求,支撑政府科学决策和精细化管理。

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程

健全完善卫生计生人才引进、培养、考核、投入和激励机制,积极营造人才成长良好环境,搭建展示才华舞台;切实强化卫生计生管理人才、高层次技术人才、紧缺专业和全科医学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逐步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满足事业发展需求;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在岗培训制度,加强乡村医生、计划生育宣传员培训和轮训,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和执业(助理)医师、护士资格考试;以急诊、产科、儿科、精神科等专门人才为重点,加强公共卫生和高层次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以中医药(彝族医药)为重点,加强适用型民族医药人才培养;加强政府对医药卫生人才流动的政策引导,制订优惠政策、创造良好职业发展条件,推动医药卫生人才向基层流动。

第六节 基本住房保障服务体系

坚持“按照需要、量力而行”的原则,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机制,探索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按照规划建设租赁住房,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完善长租房政策,加快解决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问题和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满足城乡困难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居有所安。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一、重点任务

(一)保障性住房

科学规划、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任务,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努力构建分层次、多形式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居住问题,改善居住条件。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二)老旧小区改造

积极争取国家投资,加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投入,鼓励引导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改造,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渠道畅通的投融资体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以及政府专项债券鼓励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建设。加大财政专项资金对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发挥公共财政引导和激励作用,推动老旧小区项目建设融资创新。积极推动银政、银企合作,协调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贷款。

(三)城中村改造

加强城中村改造力度。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县城区内方家坝、莲花坝、徐家凹等城中村进行提升改造。通过对建筑外立面、雨污水管网提升改造以及配建公共设施等方式,提升城中村整体环境。

二、服务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支出责任

公租房保障

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

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

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级

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棚户区居民

提供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

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给予资金补助。

农村危房改造

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

提供危房改造补助,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具体标准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地方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个人自筹等相结合。

三、建设目标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

加大县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按需建设、应保尽保”的要求,克期完成省州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

(二)老旧小区改造

加大老旧小区改造力度,把大姚县建设得更加美丽、和谐。继续加快推进“十三五”期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积极启动2021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资金以及政府专项债券,确保完成“十四五”期间省州下达的老旧小区的提升改造工作任务。

(三)城中村改造

加强城中村改造力度。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县城区内方家坝、莲花坝、徐家凹等城中村进行提升改造。通过对建筑外立面、雨污水管网提升改造以及配建公共设施等方式,提升城中村整体环境。

第七节 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

构建现代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全民阅读和全民健身,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参加公共文化活动和体育健身等权益,提高公众文明素质和身体素质。

一、重点任务和发展目标

一)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建设

1.增强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和服务能力。提升改造县文化馆、县图书馆、县核桃博物馆,把“三馆”建设成为我县文化承载地和标志地,引领带动乡村两级文化事业发展。巩固提升乡村两级文化活动场所建设,夯实农村文化发展基础;按照“统一标识、统一挂牌、统一业务要求、统一资源配送、统一数字服务、统一绩效考核”的目标,深化县乡文化馆和图书馆总分馆制改革,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在供需有效对接、扩大有效覆盖、实现资源整合、推动资源下沉、提高服务均等化水平等方面取得新突破,进一步夯实和健全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创新发展,办好县城区和乡村重点节日节庆活动;加强文艺作品创作演出、开展文化下乡、送戏下乡;扶持和规范城乡文艺队发展,促进群众性文化蓬勃开展;强化精品意识,打造文化、文艺精品力作,加强文化交流合作,实施文化“请进来、走出去”,提高我县文化影响力和知名度。推进地面数字电视广播覆盖网、广播电视户户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2.加快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推动媒体融合发展。坚持导向为魂、移动为先、内容为王、创新为要,在体制机制、政策措施、流程管理、人才技术等方面加快融合步伐,建立融合传播矩阵;从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加大对媒体融合发展的支持力度,使主流媒体具有强大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更好地引导群众和服务群众。

3.加强文化遗产和民族文化资源保护传承与利用。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强化文物安全管理,落实各级文物安全保护责任,定期开展安全巡查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到位。加大投入,认真开展各级文物保护修缮和文化景观建设;认真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暨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定期举行国家、省、州传承人考核,组织非遗文化展演,组织国家、省、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文艺骨干、民间艺人培训,并参加节日展演活动。

4.加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公共文化人才内培外引机制,优化人才队伍结构,积极推进文化名家大师培育工程、民族文化人才培育工程、基层文化建设工程、文化和旅游产业人才建设工程等文化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培养一批文化艺术创作编导、文化遗产保护考古研究、公共文化服务管理、乡土文化传承等紧缺和实用的文化人才;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镇文化站工作人员、村级文化辅导员和文化志愿者的培训管理和利用;培养在全省全州有影响的高层次文化人才。

5.扩大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按照“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发展理念,集中打造大姚文化品牌,重点推出一批能体现“大姚印象”的优秀文学艺术精品,扶持一批立得住、留得下、传得开的优秀文艺精品。促进对外文化交流常态化,促进民族文化品牌对外宣传,扩大大姚对外开放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6.文化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建立健全政府投入文化保障长效机制;创新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产品经营机制,深化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政府与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关系;探索建立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开发和与其它产业发展的制度;推进文化产业投融资体制改革,落实国家和省州关于非公有制资本、外资进入文化产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推动和完善农村、基层社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科学界定文化事业单位的性质和功能;坚持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推进和完善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试点;全面深化文化市场制度化、规范化综合执法改革,提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水平,加快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设,加快文化开放水平。

7.加强城乡文化设施与特色文化景观建设。把传承弘扬优秀民族文化融入新型城镇化、新农村、美丽乡村及“一带一路”建设总体规划,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美丽乡村、民族文化旅游城镇,打造一批文化特色浓郁的乡镇,建设一批环境秀丽、时代特色鲜明、民族文化浓郁的“美丽乡村”。

(二)加强体育公共服务能力

1.优先发展学校体育。按照满足基础,突出特色的原则,完善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布局学校体育场地,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和资金,加快推动校园足球、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田径、体操等项目建设,逐步满足中心学校、中学、完小体育发展需要的运动场地要求。指导各学校根据体育场地现状结合特色体育人才培养计划,制定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落实专人管理。适当提高新招考体育教师比例,争取到各重点院校、运动队公开招聘所需人才,按规定落实专职体育教师配比。拓宽聘请优秀教练员、退役运动员、体育特长人才担任学校兼职体育教师渠道,加强体育师资队伍建设。加强现有体育教师业务技能培训,健全体育教师交流培训机制,稳步提高体育师资队伍的能力和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按照体育教学大纲开足开齐体育课程,营造良好的体育锻炼氛围,积极引导学生进行体育运动,逐步培养学生运动爱好,让每位学生都能掌握2项以上体育技能。不断完善学校体育竞赛体系,举办好学校运动会,积极组队参加州、县体育赛事。全县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检测》达到国家标准,优良率逐年提升,学校体育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呈现大幅提升。

2.突出发展竞技体育。在现有的大姚一中(足球)、民族中学(网球)国家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基础上,每年再打造1至2个国家级体育特色项目学校。督促各学校长期开展体育特色项目活动,推动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建设工作,确保每个学校有1—2个具有较高水平的体育特色项目,重点打造“一校一品”重点特色项目学校。制定完善体育特色项目学校考评办法和检查措施,激发学校开展体育特色项目动力,为培养“专精尖”体育竞技人才打下坚实的基础。以足球为突破口,引进上海博击足球俱乐部开展青训,瞄准争夺省州足球比赛冠军,重点打造实验中学、金碧小学、金龙明德小学等足球学校。加强与省北教场训练基地合作,将实验中学、仓街明德小学和赵家店完小打造为全省射箭特色项目学校。邀请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帮助我县调研论证,筛选确定3-5项今后重点打造的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加强与云南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合作,引入优秀教师、教练员和专业训练机制体系,疏通我县优秀运动员向上输送、委培渠道,培养我县重点体育人才。制定体育高端人才引进激励措施,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采用多种渠道,积极引进高端体育人才。建立健全青少年体育竞赛体系,制定全县小学生运动会、中学生运动会、校园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篮球等项目联赛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赛事。主动向上争取承办国家、省、州级别竞技体育赛事,积极选送我县优秀体育人才参加省、州举办的各项赛事。制定科学合理的目标管理体系,完善教练员和体育教师聘任制度,签订目标考核责任书,加大体育教师考核奖惩力度。校(园)长、教练员和体育教师晋升与训练比赛成绩直接挂钩,落实教练员、体育教师和参训运动员保障政策。

3.大力发展群众性体育。不断健全体育基础设施规划,加大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完善服务功能,逐渐满足全县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充分发挥体育场馆的服务功能,打破机构编制束缚,研究成立体育场馆管理机构,引进管理人员,实行全县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逐步探索现有场馆多元化运作模式,确保体育场馆合理利用,规范管理,充分发挥效能。按照“一月一赛事”活动要求推广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加快发展足球、篮球、排球、气排球、马拉松、登山、广场健身操(舞)、彝族左脚舞等普及性、参与性强的健身休闲项目。大力开发适合不同人群、不同地域特点的特色运动项目。积极筹办大姚传统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好全民健身日系列活动、城区职工运动会、五人制足球邀请赛、篮球邀请赛、农民体育运动会等赛事。鼓励乡镇结合民族传统节日,办好彝州高峰—百草岭登山大会、插花节民族传统体育、火把节彝族式摔跤等赛事活动,逐渐形成“一乡一品”的特色体育赛事。普及和推广适合公众广泛参与、市场空间大的全民健身活动,引导公众广泛参与。充分发挥体育社团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对全县体育社团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各类体育社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完善现有体育协会的组织建设,实行规范管理和贴心服务;引导体育社团规范化建设,支持鼓励体育社团筹办精品体育赛事;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不断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实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形成组织落实、结构合理、覆盖城乡、服务到位的科学健身指导志愿服务队伍。认真贯彻落实《国民体质测定标准》不断加强对群众体育发展状况、国民体质状况的监测和统计,使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标准的人数比例明显增加。

4.创新发展体育产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州《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加快推动体育产业发展,增强体育事业动力。到“十四五”末,积极争取创建1个以上国家级体育(户外运动)营地,建设1个州级或省级运动休闲小镇或特色体育小镇,打造“云南楚雄彝州之巅百草岭登山大会”全国知名的体育旅游品牌项目,力争健身休闲产业总规模达到6千万元,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达到10万人次,全县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门类齐全的健身休闲产业发展格局。加强宣传和引导,更新群众体育消费观念,积极扩大群众体育消费。不断增强体育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提升体育产品与服务的质量,以优质的服务促进体育消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大力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要求,加大对体育社会组织举办全民健身活动的购买服务比重,将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纳入全县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保障内容。按照城乡发展和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新形势,重点发展体育健身休闲、体育竞赛表演、体育旅游等体育服务业,规范提升体育用品业。积极扶持中小体育企业发展,体育竞赛、体育场馆开放、体育表演等加大力度面向社会购买服务,提高体育产业发展质量,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体育产业,壮大体育产业发展力量,积极推进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的互动发展,全面提高体育产业发展水平。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市场开发、推广,加快建设大姚县特色体育训练基地,因地制宜地开发和培育具有浓郁民族特色的体育健身项目,极力推动足球、网球、登山、徒步等高原特色时尚运动发展,积极推广陀螺、磨秋、射弩、秋千、双拐、摔跤等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打造一批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动品牌。在坚持公共体育场馆的公益性质和主体功能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活动,多业并举,综合开发。

5.加快推进教育和体育融合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资源共用,责任共担,人才共育,特色共建的工作原则,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教体融合运行机制,大力提升教体融合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教育和体育融合发展,不断提高教育体育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综合性人才和优秀体育人才。到2023年,基本补齐体育短板,体育教师基本满足教学需要,体育场地设施基本满足体育工作需要,聘用专业教练,打造2-3项特色竞技项目,培养输送一批(10人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体育人才,体育成绩和教学成绩同步位居全州前列,成功创建“全省教体融合发展示范县”。到2025年,全县培养县级以上名优体育教师30名、名优教练员10名,创建教体融合特色学校10所,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3所,中小学体育特色“一校一品”覆盖率达90%以上,特色竞技项目在全省具有引领和示范效应,获得省级奖牌5块以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良率达80%以上、优秀率达到40%,人均体育场地面积高于国家平均水平,力争达到2.0平方米。

二、服务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支出责任

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城乡居民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

项目健全。

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文化设施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送戏曲下乡

农村居民

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按照《关于戏曲进乡村的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收听广播

城乡居民

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观看电视

城乡居民

提供电视节目服务

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25套电视节目。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观赏电影

中小学生、农村居民。

为中小学生观看优秀影片提供保障服务。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保障每名中小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2次优秀影片。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读书看报

城乡居民

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

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按照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主要少数民族地区居民

通过有线、无线、卫星等方式提供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提供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的、价格适宜的常用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和数字出版产品;提供少数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

按照广电总局、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公共体育服务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城乡居民

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全民健身服务

城乡居民

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

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按照《全民健身条例》及体育总局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重点工程

(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重点支持村委会、村民小组标准化多功能综合性文化服务活动广场建设。改建和扩建县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推进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县到乡(镇)、乡(镇)到村的本地节目地面数字电视广播覆盖网建设,实现本地节目全覆盖。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数字图书馆、数字农家书屋、城乡电子阅报屏、公共电子阅览室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文化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推进全民健身中心、文体中心、民族文化建筑等重大标志性文化设施建设。

(二)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不断健全体育基础设施规划,加大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积极推进城市体育运动中心、老年体育活动中心、青少年体育运动基地和高原特色体育训练基地建设,完善城市15分钟健身圈,加快实施乡镇足球场和七彩云南全民健身工程篮球场建设项目,逐步实现全县村组体育场地全覆盖。积极争取创建1个以上国家级体育(户外运动)营地,建设1个州级或省级运动休闲小镇或特色体育小镇,打造“云南楚雄彝州之巅百草岭登山大会”全国知名的体育旅游品牌项目。积极争取省、州体育主管部门支持,加强体育设施配套建设,做好现有体育场馆提升改造工作,完善服务功能,逐渐满足全县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平方米以上。

第四章 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促进城镇公共服务向乡村延伸,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促进公共服务资源在区域之间均衡配置,缩小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构建覆盖城乡区域、公平合理、普惠标准不断提高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一、加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规划一体化

顺应城乡发展、劳动力流动和人口迁徙趋势,加快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从全县的人口、经济、城乡发展空间、发展用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建设等方面进行统筹协调,把城市和乡村作为一个整体,贯彻“区域覆盖、制度统筹”的原则要求,以服务半径、服务人口为基本依据,打破城乡界限,统筹空间布局,制定实施城乡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二、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衔接

以制度统一为切入点,抓紧制定和实施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工作目标和阶段任务。积极开展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不断健全完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三、加大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力度

公共资源要重点向乡村、重点人群倾斜,财政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优先支持乡村。鼓励和引导城镇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乡村延伸,促进城镇优质资源向乡村辐射。制定并推行各类机构服务项目及其规范标准,提高乡村基层公共服务人员专业化水平。加大对乡村文化设施建设力度,加快推进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体育健身等为一体的村级综合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现村级文化服务设施全覆盖。

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转变

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加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等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扩展。结合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逐步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与户口性质相脱离,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子女,分阶段、有重点地纳入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

第五章 创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坚持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方向,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第一节 构建科学的财政供给体系

        一、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制定完善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并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充分衔接。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确保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无缺项,人群全覆盖、标准不攀高、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

二、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和功能

从优化财政预算入手,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投入稳增长的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转移支付有效调节县内基本公共服务财力差距的功能,科学设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根据相关政策的变化,建立财力保障动态调整机制,增强基层基本公共服务财政保障能力。

第二节创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一、拓宽市场和社会力量进入基本公共服务的领域

在制定规划和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时,对非公立机构要留有合理空间,特别是配置新增资源时要统筹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服务机构和提供服务。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对于基本公共服务准入的开放要更加公平,继续大力发展民办幼儿园和职业培训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推动社会资本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机构以及建设博物馆、体育场馆等文体设施。

二、大力推广政府购买服务

充分发挥市场供给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功能,建立办事不养人、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的财政支持新机制,解决公共服务领域中存在的质量效率不高、规模不足和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办,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科学确定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事项,研究并制定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进行及时的动态调整。同时,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资金管理,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落地提供资金保障。

三、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积极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或企业,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税收政策等方面,与公立机构享受平等的待遇。加快研究并制定分领域、分行业的具体政策,努力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投资主体和融资方式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事业改革相衔接的机制

积极探索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的模式,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明确事业单位的功能定位,与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相适应,使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有竞争,进而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节 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

一、开展“互联网+”益民服务

探索网络化教育新模式,对接线上线下教育资源。提供在线预约诊疗、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等服务,提高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能力。开展网上社保办理、个人社保权益查询、跨地区医保结算等互联网应用。搭建养老信息网络服务平台,鼓励应用便携式体检、紧急呼叫监控等设备。

二、促进服务办理方便快捷

逐步构建实体政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相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具备条件的服务事项,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暂不具备条件的事项,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全程在线咨询服务。

三、推动数据资源开放共享

依托城市统一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拓展直接面向城乡社区的信息化应用系统,实现公共服务基础信息资源集中采集,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信息互联互通和资讯交换共用。积极应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及时了解公众服务需求,动态掌握实施效果。

第六章 规划实施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确保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

第一节 明确责任分工

将本规划确定的基本公共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支出责任等指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规范并引导政府和公共服务部门的职责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充实我县的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确保国家标准落地落实。对已有国家统一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执行;对暂无国家统一标准的服务项目,要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明确相关标准。要加强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我县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并控制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完善行业基本公共服务的具体标准,做好行业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规划等与本规划的衔接,并明确工作责任和进度,切实保障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顺利完成。

专栏 部门责任分工

1.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大姚县教育体育局负责)

2.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大姚县教育体育局负责)

3.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大姚县教育体育局负责)

4.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大姚县教育体育局负责)

5.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6.城镇登记失业率(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8.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大姚县医疗保障局负责)

9.人口预期寿命(大姚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10.每千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数(大姚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11.每万人口执业医生数、每万人口注册护士数(大姚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12.孕产妇死亡率(大姚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13.婴幼儿死亡率(大姚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14.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大姚县民政局负责)

15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大姚县民政局负责)

16.保障性住房建设套数(大姚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17.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改造(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18.广播、电视综合覆盖率(大姚县融媒体中心负责)

19.国民综合阅读率(大姚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20.经常性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大姚县教育体育局负责)

第二节 加强监督问责

加强对政府涉及基本公共服务行为的监察和监管,形成政府自我监督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基本公共服务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的重要作用,加大对建设工程和专项拨款使用绩效的审计、监管力度,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问责机制,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考核在政府和干部政绩考核中的权重。健全基本公共服务预算公开机制,增强预算透明度。

逐步健全基本公共服务行政承诺制度、听证制度和信息查询咨询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全面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公开共享。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及时公开各项基本公开服务标准,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方便群众获取信息、参与标准监督实施、维护自身权益。

建立合理、透明的检查和考核机制。建立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质量追溯制度,对学校、医院、福利机构、保障性住房等建筑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加强监测评估,对规划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的进展和效果,以及制度标准和重点工程的推进情况监测评价和跟踪落实。对规划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为编制下一个五年规划打好基础。

附件:大姚县“十四五”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项目规划表


附件:大姚县“十四五”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项目规划表(终稿).xlsx.xlsx  310K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