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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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2/09/07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大政办发〔2012〕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大姚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
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1〕24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2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方案(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30号)、《楚雄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12〕69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拖拉机的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
  公安交管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是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机制的重要突破,是我县全面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重大举措,是创建“平安大姚”、构建和谐社会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走“综合治理”之路的客观要求,也是关注民生、关注“三农”的具体体现。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07〕95号)精神,统一认识,真抓实干,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拖拉机监管试点工作的领导,不断探索长效合作机制,不断完善工作内容,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时间,统一内容,统一要求”的标准,全力以赴抓好试点工作,确保我县的试点工作取得成功。
  二、基本原则
  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责任相当”的原则,明确监管范围和权限,严格按照省、州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三、组织领导
  为顺利推进全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成立大姚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农业局分管副局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教导员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秩序中队长担任,副主任由事故处理中队长、车管中队长、三岔河交警中队队长、城区中队长、各派出所所长和县农业局农机化管理站站长、县农机安全监理站站长担任。办公室人员由县交警大队秩序中队、事故处理中队、车管中队、三岔河中队、城区中队和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抽调人员组成,在县公安交警大队挂牌合署办公,具体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
  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组织协调好本辖区的试点工作,保证试点工作各项任务得以落实。
  四、委托监管范围和权限
  (一)委托监管的范围
  委托监管范围原则上是本行政区域内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在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和警力管控较为薄弱的区域,委托监管范围可扩大到除拖拉机及其驾驶人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及其驾驶人。需要扩大监管范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农机监理人员上路监管,不得超出委托监管的范围和委托监管权限。
  (二)委托监管权限
  l. 检查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
  2. 检测拖拉机驾驶人体内的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含量。
  3. 依法收缴拖拉机非法装置。
  4. 根据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依法对拖拉机驾驶人实施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等处罚(含违法记分)。对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拖拉机驾驶人,依法扣留其拖拉机驾驶证并组织重新考试,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拖拉机驾驶证。
  5. 组织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学习及宣传教育。
  6. 处理适用简易程序涉及拖拉机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拖拉机单方交通事故、协助处理涉及拖拉机所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7. 涉及下列情况的,农机部门应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1)涉嫌犯罪的;
  (2)涉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的;
  (3)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
  (4)涉及对拖拉机驾驶人可能采取行政拘留、刑事处罚等措施的(如酒后驾驶、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等)。
  8. 涉及到委托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登记落户的地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有关车辆进行落户登记,并及时将有关落户登记信息传递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五、明确工作重点,按照委托要求做好试点工作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
  (1)确定具体的委托监管范围和权限,培训、核发《农机监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证》。
  (2)检查指导县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
  (3)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农机监理部门,取消其监管资格。
  (4)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收回《农机监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证》,直至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2. 义务
  (1)在法定权限内进行委托。
  (2)承担委托执法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3)积极研究农机监理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工作。
  (二)农机监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
  (1)行使委托监管范围内的执法权限。
  (2)规范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执法行为。
  (3)提出加强对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意见和建议。
  2. 义务
  (1)在委托监管范围和权限内进行执法活动。
  (2)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落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改进意见。
  六、实施时间及程序
  试点工作分4个阶段实施:2012年7月10日至20日为试点筹备启动阶段;2012年7月21日至8月10日为培训农机监理执法人员和宣传工作阶段;2012年8月11日至2013年3月1日为试点阶段;2013年3月15日至31日为考评总结阶段。
  (一)农机监理人员上道路实施监管前的上岗培训工作,由县交警大队和农机监理站共同组织。县交警大队应指派法制、事故、秩序方面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培训授课任务,培训内容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培训,参训人员应熟知并掌握:
  1. 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2. 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须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3. 制作《查获经过》;
  4. 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 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
  6. 在24小时内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并按照规定送达当事人。
  负责农机监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的农机监理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由本人填写《农机监理员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证审批表》,逐级审核上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统一制作核发《农机监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证》。
  (二)县交警大队要建立农机监理部门交通违法处罚台账资料,制定并落实监督备案制度和执法检查制度。
  (三)县农机监理站要协助县交警大队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及时提出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意见和建议;要依法查处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要深入开展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拖拉机驾驶人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四)农机监理人员上道路对拖拉机实施监管时,应参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开展执法工作。着全省统一颜色、统一式样的制式服装,佩戴农机监理部门全国统一的标识,携带工作证,佩戴《农机监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证》,持证文明执法。使用全省统一喷涂“农机监理”字样、统一安装灯具的车辆。农机监理专用车辆的外观、标识应区别于警用车辆。使用农机监理专用车辆时,应持有省级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专用车辆使用证件。
    (五)县交警大队要向受委托的农机监理站提供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文书和罚款票据;农机监理站处理拖拉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没收入,全额交由县交警大队上缴财政,县财政要安排必要的办案补助经费,办案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或弥补农机监理站开展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发生的人员差旅补助费、执法车辆的燃修费、执法人员的保险、培训、学习费等支出,保障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县交警大队和农机监理站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分析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制度,共同推进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七、委托监管实施行政处罚和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
  农机监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现行工作规范、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开展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八、法律文书及票据的领用、管理
  (一)法律文书管理使用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受委托的农机监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处理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时出示的《事故认定书》,使用县交警大队的法律文书及印章。
  2. 处理拖拉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填写县交警大队的法律文书,加盖本人印章或本人签名。
  3. 法律文书由受委托的农机监理站从县交警大队领取,不得自行印制。使用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者被盗用,一旦遗失要立即向县交警大队报告。受委托的农机监理站办理的拖拉机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案件,案件卷宗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范进行装订,由受委托的农机监理部门归档管理,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票据的领用和管理
  农机监理部门使用的罚款收入票据,由县交警大队向县财政局领取,农机监理站统一向县交警大队领用,严禁自制自购或擅自领取使用其他罚款票据。根据省、州有关文件精神,罚款票据加盖县公安交警大队印章。
  县公安交警大队和农机监理站要建立健全票据的领用、核销制度,明确专人管理。要建立票据领用台账,加强对票据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帐票相符,账款相符。
  九、有关要求
  (一)县财政部局要把委托监管试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保障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县公安交警大队和农机监理站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不断适应新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探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全力以赴抓好行政区域的委托监管工作。
  (三)县公安交警大队和农机监理站,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突出工作重点,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加强对委托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大督导检查的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问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主动指导农机监理站细化落实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各项工作职责。县农业局要进一步整合县、乡镇农机工作力量,适度调配农机监理人员,使人员逐步向农机监理倾斜,确保委托监管工作需要。
  (四)加强协作,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县公安交警大队和县农机监理站要建立信息分析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制度,共同推进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县公安交警大队要建立农机监理部门交通违法处罚台账,制定并落实监督备案制度和执法检查制度;县农机监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要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认真落实好云政办发〔2007〕129号文件规定;每月5日前,由县农机监理站,将上月处理的拖拉机道路交通违法、记分情况,填入《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统计月报表》报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10日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州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县公安交警大队和农机监理站要建立委托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委托监管工作情况,分析本地区农机监理部门实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加强委托监管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协商解决委托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委托监管工作中要顾大局、讲团结、守纪律、讲奉献,不得发生推诿扯皮现象,遇事多协调、多商量、多请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农机监理人员上路监管初期,可采取联合执法现场示范等多种形式,指导帮助农机监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熟悉执法模式。
  (六)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帮助改善执法条件,从根本上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工作督导,适时奖优罚劣。要摸索建立拖拉机道路交通行政执法年度考评制度,认真督促检查云政办发〔2007〕129号文件落实情况,及时兑现奖惩,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
  (七)严格执行执法工作中罚没款收缴的管理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中有关执法工作中罚没款收缴的管理规定,一律上缴财政。切实加强和规范罚款的收缴和管理,严禁截留、坐支和挪用,有关处罚收据要妥善保管,严防遗失。
  (八)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委托监管的范围、权限等内容制作《行政执法委托书》,并举行签订仪式。同时,邀请新闻媒体参与,广泛开展宣传工作。
  (九)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农机监理部门对拖拉机实施监管的工作情况,积极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赢得社会的广泛支持和理解,形成对农村道路严格管理的态势。
各乡镇贯彻落实工作情况(实施方案)请于2012年8月30日前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3月10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谢光敏、金建平)。

主题词:公安  安全  监管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16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