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活动, 都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 资金。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拨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单位通过各 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不包括单位各种 其他事业收入。 但既有财政性资金又有部门其他资金的配套采购项目, 或者有财政拨款或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一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
二是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但在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党政组织、群众团体组织以及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