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刑法第135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刑法第134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刑法第134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企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对查出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消项制度。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