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监督管理方案》共分为监管对象、工作内容、任务分工及安排、保障措施4个部分:
(一)监管对象。将注册地址在云南省和在云南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编制单位纳入我省监督管理。
(二)工作内容。在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统一规范全省环评监管工作内容,通过信息化手段在云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平台设置相关表单,推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开展环评监管工作,加强环评文件日常考核,以随机和靶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全覆盖开展编制单位现场监督检查,对编制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做好线索移交和调查处理,根据考核评分和信用平台记分结果,在省生态环境厅、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及云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公布“红黑榜”。一是严格日常考核管理,形成“一把尺”。环评审批阶段,从编制规范性、编制质量、编制效率及服务满意度等方面对环评文件量化打分,形成日常考核评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实际工作,按照评分方法和标准对环评文件进行日常考核,使用云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平台进行打分,通过官方网站公布环评文件日常考核情况。二是加大技术复核力度,优化“一条链”。省生态环境厅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对全省审批的环评文件开展靶向和随机抽查复核,每季度将发现问题清单移交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审批与执法联动,对核查属实的问题,按要求记分、处理、公布、报送。三是强化现场监督检查,织密“一张网”。对所有注册地址在我省的编制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现场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按要求开展信用记分,并通过官方网站及云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公布全省现场监督检查结果。四是实施分类监管,建立“一张单”。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环境影响信用平台公布的“守信名单”“重点监督检查名单”“限期整改名单”和“黑名单”,进行实时更新和分类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要求做好监管。
(三)任务分工及安排。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全省有关工作的统筹协调,汇总并公布全省环评监管结果;开展省级审批的环评文件日常考核,实时公布考核结果;开展环评文件抽查复核,移交项目问题清单;开展编制单位靶向检查;实时更新“一张单”,实施分类管理。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审批的环评文件日常考核,按季度公布考核结果;对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的抽查复核发现问题开展调查处理;组织对注册地址在辖区内的全部编制单位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按照“一张单”要求抓好落实并将环评监管结果报省生态环境厅。
(四)保障措施。从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工作要求三个方面明确具体保障措施。
攻坚目标为:到2025年,基本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全国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70%以上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消除重污染天气,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东北地区、天山北坡城市群人为因素导致的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减少30%以上。
主要措施包括五项攻坚行动,一是大气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推动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二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攻坚行动,持续推动区域钢铁产能压减和焦化行业转型升级,加快实施工业污染排放深度治理,强化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散煤、燃煤小锅炉和工业炉窑等分散低效燃煤治理;三是其他区域攻坚行动,在稳妥有序推进清洁取暖基础上,东北地区加快推进秸秆焚烧综合治理,天山北坡城市群全面提升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水平,其他地区因地制宜制定攻坚任务措施;四是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行动,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建设,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化管理,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五是强化监管执法攻坚行动,严格日常监管执法,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监管执法,督促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落实。
一是充分运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目前“三线一单”数据共享与应用系统服务功能已基本完善,可提前为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可研论证阶段提供决策指导,优化工程方案和选址选线,防止出现不符合法定规划、产业政策或违反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禁建要求等触及法律“底线”问题。
二是指导产业园区内项目环评文件内容简化。对于已按规划环评意见优化规划方案的园区,入园项目环评可以简化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区域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评价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内容论述;指导建设单位共享共用当地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数据和产业园区已有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等环境监测数据。
三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编制报告表的项目占全国环评审批数量的90%以上,其中大部分是中小企业,是当前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指导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取消评价等级判定、模型预测,简化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切实缩短报告表编制时间,降低编制成本。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一)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依法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并采取防护性措施;
(二)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监测;
(三)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防渗漏监测;
(四)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于施工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二)取水工程建设方案;
(三)水文地质条件;
(四)取水地点、取水目的;
(五)取水的起始时间、取水量;
(六)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量;
(七)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