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永久性用地手续办理。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程 序,县自然资源局联系对接项目建设企业,由企业提供建设用地 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它立项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它立项批准文件、有关部门意见、企业营业执照、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1:500 分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征地地形图等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相关材料,负责落实办理县级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州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意见、建设用地项目“ 一书四方案”、 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项目预审意见、征用土地协议书或征地公告等用地审批手续。经县自然资源局批准,县自然资源局、乡镇协调办、项目企业及被征地村委会共同到现场,由县自然资源局和项目企业按照批准的永久性用地界线再次核准无误后,坐标定界。坐标定界后,项目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书面告知,场址属地村委会组织涉及村组和涉及农户及时自行铲除青苗、拆除场址内构筑物,提供施工用地。
2.流转(租用)土地手续办理。项目业主与县国有资本运营 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流转(租用)协议,县国有资本运营投资 有限公司与项目涉及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土地流转(租用)协议。 项目租用土地经项目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书面通知村、组。 乡镇协调办、项目企业及租用土地所属村委会、村民小组相关人 员共同到现场,租用地界经项目企业核对无误后 ,由县自然资源 局和项目企业按照批准场址租用地界线坐标定界。根据场址租地 界线,项目企业牵头委托的勘测单位、设计单位、场址涉及村委会,村委会组织联系相关村民小组和农户,共同参与到租地现场明确租地界线,用仪器测量、计算所占面积,填写相关表格,制作租地平面图,并由县国有资本运营投资有限公司、 乡镇、村、组工作人员和委托的勘测单位、设计单位及权属人对测量成果签字确认。项目建设单位开展资料整理和土地租赁合同拟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商定土地租赁合同相关条款内容,制定签订合同操作程序。
3.构筑物拆迁手续办理。根据光伏项目确定场址建设红线内 拆迁坟墓、零星果木及构造物实际,县国有资本运营投资有限公 司、乡镇、村、项目业主、项目设计单位相关人员及村民小组长、涉及红线内被拆迁坟墓、零星果木及构造物的农户共同到场,现场进行调查、清点、登记,并做醒目标识,参与单位和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新能源建设项目用地分永久性征占和租用两个方面。光伏发电建设项目永久性用地主要包括升压站建设用地、办公业务用房占地、机电线路塔杆基础、机场道路;租用土地主要指光伏板布板区域土地。风电建设项目永久性用地主要包括升压站建设用地、办公业务用房占地、机电线路塔杆基础、风机基础、进场道路;临时用地主要包括吊装平台。
对禁止准入事项,意见明确,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限制准入事项,意见区分不同情况,提出了两种准入方式:一是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二是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
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意见提出,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政府不再审批。同时,要优化对准入后市场行为的监管,特别是统筹考虑国家安全、生态环境、群众利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因素,完善综合考量指标体系,建立安全审查监管追责机制,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放得开、管得住。
自行监测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
(二)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
(三)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四)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
(五)监测数据信息公开要求。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审批的办理依据是:
1.《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三条: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移植一般树木不到四十株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移植一般树木四十株以上不到八十株的,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移植一般树木八十株以上或者移植出省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无偿移植树木的,移植者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补种移植树木株数五倍至十倍的树木;有偿移植树木的,供树者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补种移植树木株数五倍至十倍的树木。不补种树木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组织补种,所需费用由移植者或者供树者承担。移植珍贵树种、古树名木或者自然保护区内的树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禁止连片采挖树木。
2.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序号第85号,名称:野生树木移植审批,除80株以上及移植出省的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
3.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楚政发〔2015〕3号),下放到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