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全面推行招投标保证金电子化收退。招标人明确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项目,应提供银行转账、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3种及以上的缴纳方式由投标人选择任一方式进行。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途径、金额、时限、缴纳方式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目前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未办理企业数字证书(CA)的企业需要按照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认证的要求,办理企业数字证书(CA),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云南省)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s://ggzy.yn.gov.cn/#/homePage)选择“楚雄州”,进入“投标方”登录页面,点击“去注册”,注册通过且收到数字证书(CA)后,便可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办理数字证书时如有问题,请咨询云南龙瑞德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驻楚运维服务电话:0878-6168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商品房预售许可下放州、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筑面积在四万平方米以下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下放到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生态影响评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实施。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根据其生态状况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和《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等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按以下程序实施。(一)林权权利人按程序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编制相应作业设计,在作业设计中要对经营活动的生态影响作出客观评价。(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按公示程序和要求在经营活动所在村进行公示。(三)公示无异议后,按采伐管理权限由相应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由其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对林权权利人经营活动开展指导和验收。第十三条 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国有二级国家级公益林除执行前款规定外,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或者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还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划,并编制采伐或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作业设计,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实施。
需要4方面材料:(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
(3)授权委托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需要达到以下11方面条件,方可受理:⑴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⑵住宿场所符合《住宿业卫生规范》、《旅店业卫生标准》的规定。
⑶沐浴场所符合《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公共浴室卫生标准》及的规定。
⑷美容美发场所符合《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的规定。
⑸文化娱乐场所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的规定。
⑹游泳场所符合《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规定。
⑺文化交流场所符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的规定。
⑻购物交易场所符合《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的规定。
⑼医院候诊室符合《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的规定。
⑽公共交通场所符合《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的规定。
⑾公共场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