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7种情形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5)建设军事设施的;(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执行0.7元/平方米。根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纳由审批经办工作人员出具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通知,建设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到税务局按照标准缴费后带上缴费清单到窗口领取许可决定和批复。
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25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7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第9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根据《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运行规则》,选取中介机构时,团队比选法适用于咨询、评估、评审、评价或规划、勘察、设计、监理等专业技术较为复杂的服务项目(无资质、资信等级资格要求的除外)。除团队比选法外,还有随机抽取法、网上竞价+随机抽取法、自主选择法,由采购单位在适用范围内自行确定。
招标人承担投标保证金收退管理的主体责任,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一次性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退还。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同时退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受理范围分为四个方面:(一)工程建设类项目。按规定进入楚雄州州、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主要包括《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楚雄州州、县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三)权属类项目。按照规定应进入楚雄州州、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林权、农村集体产权、环境权,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资产、无形资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等权属类项目。
(四)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用器械类项目。按照规定应进入楚雄州州、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用器械类项目。
(五)非必须进场交易类项目。属于非必须进入楚雄州州、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但行政监督部门、行政主管部门、业主方认为需依托平台“系统”交易主动申请进入楚雄州州、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