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财务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接受审计的其他财政、财务收支,都是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对象。
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标,即实施审计项目预期要完成的任务和结果;
(三)审计范围,即审计项目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和所属期间;
(四)审计重点;
(五)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
(六)审计资源。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的审计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跟踪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遵循以下步骤:
1.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通过了解、掌握、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人大、政协、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部门或社会公众的意见,收集对审计工作的需求,初选审计项目。
2.对初选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和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调查研究与确定和实施审计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体制、组织结构、主要业务及其开展情况;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及结果;相关的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情况;管理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以前年度审计情况等。
3.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评估,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评估内容主要有:项目重要程度、项目风险水平、项目规模、管理和控制状况、审计预期效果、审计频率和覆盖面、项目对审计资源的要求。
4.综合审计机关可用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项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根据项目评估结果,审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报经本级审计委员会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首先,经济责任审计遵循党内法规有关要求。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设计,按照党管干部原则,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遵循有关党内法规的基本精神和相关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对审计工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提供了重要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4条共5处提到审计,其中第三十一条明确,“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应当纳入巡视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发挥监督合力”。
其次,经济责任审计专门性规定是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印发《规定》,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职责定位,充实和完善了程序性要求,进一步从制度层面对经济责任审计予以规范,是新时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本遵循。
再次,经济责任审计遵循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对经济责任审计作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此外,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审计的权利、义务、职责、法律责任等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主要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必须聚焦“经济责任”,即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实施审计时,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审计内容重点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地区(部门、单位)发展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内容。
国际上政府审计公认的准则体系是世界审计组织颁布的最高审计机关国际准则体系(ISSAIs)。具体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最高审计机关国际准则,旨在为最高审计机关的职责、基本审计原则和审计指南设定了基础性原则:二是世界审计组织良好治理指南,目的是推动公共部门实现良治。准则体系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根本原则,旨在处理建立独立高效的最高审计机关的相关问题,并为审计规则提供指南,如《利马宣言》等。
第二层次是最高审计机关履行职能的前提,包括世界审计组织发布的最高审计机关有效运行和遵守职业守则的必要前提,如《墨西哥宣言》等。
第三层次是基本审计原则,阐释公共部门审计的实质,确保公共部门进行高效、独立的审计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职业原则,如《公共部门审计的基本原则》、《绩效审计的基本原则》等。
第四层次为审计指南,是将基本审计原则细化为具体日常审计工作操作指南,如《绩效审计指南》等。与第四层平行的还有一些世界审计组织为公共部门制定的内部治理与会计标准的良治指南,主要包含世界审计组织对各国政府及其他负责公共资金管理的机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