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从事边境贸易人员办理出入境通行证管理暂行办法》共12条,对照国家规定的公安机关法定职责,简化提交材料,缩减了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批时限,明确办证主体和监管执法具体内容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提交材料。市场经营主体从业人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是边境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是公司企业派遣人员证明材料(如法定代表人证明、劳动合同等)。
边境地区居民参加互市贸易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是居民身份证;二是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二)办证主体。办证主体明确为两类人:一是在边境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从事边境贸易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其从业人员;二是参加边民互市贸易的边境地区居民。
(三)办证时限。边贸类出入境通行证的审批签发时限为7日内(工作日)。对符合紧急出境参加边境会展活动、紧急出境处理经济案件纠纷或其它突发事件、紧急出境运输鲜活农产品以及州(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加急情形,经边境地区州(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对申请材料有疑问需要核实的,以及偏远地区或者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背景审查调查时间较长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四)相关责任。一是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承担监管责任;二是从事边境贸易的市场经营主体及人员对所提供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的负责;三是从事边境贸易人员未在当地从事边境贸易活动,或者申办证件后出境赌博、从事非法伐木、采矿等与边境贸易无关活动的,由签发机关收缴出入境通行证或者宣布出入境通行证作废,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云南省从事边境贸易人员办理出入境通行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及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工作规范制定。
(1)单位及其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16%缴纳,计入社保统筹基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的8%缴纳,计入个人账户。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网厅办理: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登录“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2333公共服务网”,点击“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模块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事宜。
(2)窗口办理: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到企业注册地或经营地所属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参保事宜;灵活就业人员可到户籍地或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事宜。
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待遇及标准,以死亡时云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022年执行标准为3409元)为基数,根据本人参保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抚恤金的计算方法与参保过程中死亡待遇及标准相同),其中一次性抚恤金为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领取个人账户资金的有以下情形的方可申请领取个人账户余额:1.出国(境)定居人员。2.参保过程中死亡。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且不愿意延伸缴费的。4.办理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有余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