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美丽家园.移民新村建设6种类型:农村社区型、山水田园型、休闲旅游型、特色产业型、民族风情型、生态宜居型。
1.规划建设内容完整。项目设计按照乡村振兴“二十字”要求一次性规划到位,达到“主导产业突出、住房安全宜居、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配套、人居环境优美、自治管理到位”6大建设目标。
2.坚持两个“积极”原则。地方政府和移民群众积极性高,且移民意愿统一,受益移民达到100人以上,并占受益人数50%以上的移民村组。
3.地方政府项目资金整合力度较大。发挥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撬动作用,推动各类性质相同项目实施。对开展项目资金整合和整合力度不大,移民群众主体作用发挥不充分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1)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不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且不愿延长缴费的,可自愿申请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转入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整数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规定的,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待遇;年限不足的,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2)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转入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中:①参保人年满60周岁前,在其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②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不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且自愿申请延长缴费的,继续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延长缴费,同时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重复参保情况的处理: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同下)只计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4)重复领取待遇情况的处理: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同时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一是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通过电价加价筹措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随电费征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二是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核定应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是财政部根据后期扶持基金的入库情况,按季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四是后期扶持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五是后期扶持基金直补到人的,必须建立完整的移民个人档案和后期扶持资金发放记录。用于项目扶持的,必须按项目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六是后期扶持资金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支出范围包括: 1.移民能够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2.农业生产设施建设;3.交通、供电、供水、通讯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5.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8号)规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在后期扶持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在后期扶持人口年度核定时予以核减:1.扶持对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用、现役军人提干的;2.扶持对象转为非农业人口的;3.扶持对象死亡的;4.扶持对象服刑的。如扶持对象发生以上四种情况的,家人应及时将情况反馈所在地村委会或县搬迁安置办公室进行核减。县搬迁安置办公室在每年的移民人口动态管理工作中对“四类对象”进行逐一排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