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役军人的移交、接收,是我国多年来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成功经验,是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重要基础。制定年度全国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计划,有利于充分运用政策的导向性和计划的严肃性,规范退役军人移交接收工作。以往主要是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计划的制定工作,退役军人保障法将退役军人年度移交接收计划的制定这一做法上升为法律。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全国退役军人年度移交接收计划由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及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部门共同编制、分类下达,一般分为退役军官和退役士兵移交接收计划,符合条件退役军官的随调随迁配偶子女接收计划一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的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逐级编制下达。
云退役发【2023】8号文件,明确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实行分类救助。
补助范围: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两参”人员;“三属”。
补助标准:优抚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助:
(一)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在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时,对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2万元;
(二)“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在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时,对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给予50%补助,年度累计补
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三)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两参”人员、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在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时,对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给予40%补助,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万元。
补助方式:优抚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出院时按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结算后,依托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将优抚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信息推送至结算平台。结算平台依据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自动计算补助待遇,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核对信息无误后,按经办流程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待遇汇至该优抚对象的银行账户。
1.申报对象:因病死亡的享受生活补助费的抚恤优待对象。
2.申报时限:优待对象死亡后7个工作日内
3.申报需提交材料:审批表、申请书、村委会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复印件、领取丧葬补助遗属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4.补助标准:《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的抚恤优待对象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以死亡当月领取的标准为基数,计发12个月)
1.申报对象: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2.申报时间:每年10月至11月
3.申报所需材料: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退伍证(原件)、社保卡(复印件)、个人申请书、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云南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云南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申请表。
注:(1)退伍证丢失的,到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查找复印入伍、退伍登记表;(2)退伍证与身份证名字、出身年月不一致的,出具村居委会、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证明;(3)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表角负责人由乡镇分管退役军人服务站的领导签字,填表人由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