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要求。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提出要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二)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制定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三)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要求。近年来,我省公安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违法犯罪的同时,落实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通过包容审慎执法,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实行包容监管和柔性执法,教育引导行政相对人及时自我改正,主动消除、减轻违法危害后果,鼓励企业经营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推动稳经济、促发展、保民生,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可以获得国家助学金(本专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云南分为2档,其中,一档资助标准3800元/生·年,二档资助标准2800元/生·年,对普通高校本专科、民族预科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给予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五)其他合法途径。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答:中介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两名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或协理证书、从业人员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办公地点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