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为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什么是耕地“进出平衡”?
答: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规定,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服务指南共列9类49条。主要涵盖出生登记、收养登记、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居民获准入境定居、获批加入(恢复)中国国籍等5类常住户口登记业务;死亡注销、参军服现役注销、出国境注销等3类常住户口注销登记;部队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新兵、士兵退出现役、军队干部复员、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安置、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等6类常住户口恢复登记业务;人才落户、自有房屋、租房、合法稳定就业、大中专学生招生(转学)、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肄业、结业)、现役军人家属户口、返乡村原籍、乡村地区分户、乡村地区户口迁移等13类户口迁移登记业务;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登记和变更(更正),籍贯、出生地登记和更正,以及其他户口登记事项登记和变更(更正)等12类户口登记事项登记及变更(更正)业务;居民身份证申领、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公安户政窗出具证明文件等8类户籍业务。
《清单》包含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免予行政强制等三张事项清单,涉及公安行政管理执法事项41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37项、不予行政强制事项4项。具体如下:
(一)不予处罚事项27项:涉及网安、禁毒、交警、机场公安局等部门警种行政管理事项。
(二)从轻处罚事项10项:涉及禁毒、交警、机场等部门警种行政管理事项。
(三)免予行政强制事项4项:涉及交警行政管理事项。
《清单》包含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免予行政强制等三张事项清单,涉及公安行政管理执法事项41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37项、不予行政强制事项4项。具体如下:
(一)不予处罚事项27项:涉及网安、禁毒、交警、机场公安局等部门警种行政管理事项。
(二)从轻处罚事项10项:涉及禁毒、交警、机场等部门警种行政管理事项。
(三)免予行政强制事项4项:涉及交警行政管理事项。
(一)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要求。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方式。《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提出要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二)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号)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制定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三)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要求。近年来,我省公安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违法犯罪的同时,落实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通过包容审慎执法,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实行包容监管和柔性执法,教育引导行政相对人及时自我改正,主动消除、减轻违法危害后果,鼓励企业经营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推动稳经济、促发展、保民生,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