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等水土保持重点区域的管理要求。《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规定了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划定的具体工作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明确的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名录,按照《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划定技术指南》,综合考虑水土流失状况和防治成效,以小流域为单元,组织开展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落地工作;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划定技术指南》,充分衔接生态保护红线、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组织开展划定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规定的禁止开垦坡度,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最新全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成果,按照《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开展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
对于生产建设单位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针对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除依法实施查处外,可参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此外,还需关注是否存在违反水法、河道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
对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责任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同时,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约谈、通报、纳入重点监管名单、信用惩戒等方式,对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责任单位追究责任。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未设定罚则的其他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进行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必须由有装、拆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作业;
(2)装、拆前要制定方案,方案须经上级审批通过;
(3)对装、拆人员要进行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
(4)装、拆人员须持证上岗,并派有监护人员和设置装、拆的警戒区域;
(5)安装完毕后,企业应进行验收。经行业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