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需要以下10方面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申请书;
(2)《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或《设置内部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二级以下不需要提供);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细分到每一层);
(4)拟设置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及有关证件和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6)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及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7)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或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筑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8)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
(9)医疗机构主要医疗设备清单;
(10)现场卫生检查表(由现场审查单位出具)。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需要以下材料13方面材料:
(1)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社会团体的批复文件;
(2)社会团体成立申请书;
(3)云南省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预先核准通知书;
(4)社会团体发起单位或发起人、拟任社团负责人基本情况介绍、身份证明复印件;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及会费标准备案表、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6)社会团体成立大会会议纪要;
(7)社会团体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及其简介、组织机构名
单;
(8)社会团体拟任法定代表人声明;
(9)社会团体会员名单;
(10)社会团体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11)社会团体非营利法人成立登记验资报告、出资承诺书;
(12)社会团体章程;
(13)社会团体组织党员名单。
我国目前施行的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5号公告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原《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已废止。
现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规定,梧桐属(所有种,梧桐除外)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指的是除了梧桐(拉丁名Firmiana simplex)以外的,其他梧桐属植物都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根据《中国植物志》梧桐属在我国有3种,分别为:海南梧桐(Firmiana hainanensis)、云南梧桐(Firmiana major)、梧桐(Firmiana simplex),主要分布在广东、广西和云南。《中国植物志》中没有收录“丹霞梧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第二十一条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省级重要湿地或者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