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附件3第4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州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
1.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表
2.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3.办学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办学场地使用证明及产权证明
6.拟开展培训工种教学、实训设施和设备清单
7.办学场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8.开办资金、固定资产证明材料
9.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举办者)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校长)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实操指导老师)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专职管理人员)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理论老师)
15.学校制度(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疫情防控)
16.申报培训工种培训教学大纲
17.联合办学协议
18.实操指导老师任职资格证明
19.校长任职资格证明
20.理论老师任职资格证明
21.承诺书
1.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有法人条件;
2.申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
3. 具体办学条件应符合《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4. 申报的学校名称应通过名称预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25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7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第9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1、筹建申请表和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6、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7、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8、ISP接入意向书;
9、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