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流程分为三个步骤:一是企业申报。企业首先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116.52.249.142/egrantweb/)进行单位注册(已经使用过管理系统的企业可直接登录),过程如下:在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单位注册”进入云南政务服务网,进行法人注册并完成三级认证,再次进入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省政务网登录”(不需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在云南政务服务网通过法人登录进入管理系统,根据系统提示修改密码并维护企业基本信息;二是审核与推荐。进入管理系统在“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下选择“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并通过网络提交至所属地区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入库申报企业的审核及推荐备案工作;三是备案公示。省科技厅汇总形成拟入库建议名单,经厅务会审定通过后,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企业入库培育,印发入库通知并向企业颁发入库企业编号。
入库企业,其资格自入库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当年出库企业需在库培育5个月以上;三年期满后,仍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有效期内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云南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需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中断后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经申请直接纳入培育库;省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滇设立的科技型企业直接纳入培育库;其他企业应符合下列三个要求:一是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入库时在云南省内注册成立满365天以上;二是企业具有一定的研发投入,主要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三是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及培育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限制高消费或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且每户企业只能办理1次入库,入库企业培育期为3年。
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采取常年申报,定期分批备案入库。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申请入库企业的组织、审查、推荐备案等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保障)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人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军队各级后勤(保障)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计算、审核、划转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补助资金接收工作。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具体计算和转移接续办法按照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官、文职干部、军士和城镇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由所在单位后勤(保障)部门办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建立(或续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相关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相关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退役后复学,其安置地为入伍时普通高等学校户口所在地,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也就是入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