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整改涉及的下列项目可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1)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包括:单站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不含1万千瓦,下同)的水电站;年取用地表水50万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用地下水(含排水)100立方米以下的非高耗水、非高污染行业自备水源工程等。
(2)已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实行项目承诺制要求的建设项目。
(3)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水资源调蓄和配置工程、内河航运工程、农业灌溉工程、农村饮水工程(千吨万人以上的)、生态补水工程(含河湖水系连通工程)等建设项目,且实际建设规模与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等文件基本一致。
(4)农村饮水工程(千吨万人以下)、小型农业灌溉取水工程(控制灌溉面积在1万亩以下)、其他农村分散性取水工程等.
(1)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2)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一式二份);
(3)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4)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材料(一式一份);
(5)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6)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获得取水指标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经审查同意的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一式一份)。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家庭生活每户月取水量不超过30立方米的;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60立方米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一、申领对象
符合《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条件的退役军人(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指配偶、父母或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可以申请相应的优待证。
二、申领流程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提出申领申请。
办理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退役军人:身份证、户口簿、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规格为352像素(宽)*440像素(高),JPEG格式,分辨率300DPI,大小为20K~50K,头部占照片尺寸的三分之二,眼睛直视镜头,人像清晰且在相框内水居中,无明显畸变,不能着制服、浅色服装;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或其他退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若退役证件丢失或真伪存在疑义,需同时提供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公章的入伍登记表、退役登记表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立功受奖材料、优待抚恤等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身份证、户口簿、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规格为352像素(宽)*440像素(高),JPEG格式,分辨率300DPI,大小为20K~50K,头部占照片尺寸的三分之二,眼睛直视镜头,人像清晰且在相框内水居中,无明显畸变,不能着制服、浅色服装;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结婚证、户口簿(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在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明、户籍地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注:户籍不在云南省内,但在楚雄州常住,申请云南省优待证的对象还需提供在楚雄州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2年或持有楚雄州内本人房产证明的相关材料。)
3.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的,还需申领人身份证、监护人身份证及监护证明。
4.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需申领人身份证、受托人的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原件等。
5.其他证明类材料,还需其他与填写内容相关的证明类材料。
三、审核流程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逐级审核。
四、制证
优待证申请逐级审核通过后,由系统自动发送至合作银行,银行核验无误后推送至优待证制证厂家进行制证。
五、送达
制证完成后,由制证厂家负责将优待证寄送至受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由县市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将优待证分配寄送到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由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负责上门送达申请人的优待证。
六、激活
申请人收到优待证核对证面信息无误后,按照银行有关规定激活金融功能。
七、补办更换及收回
1.优待证遗失补办
持证人可在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提出补领申请。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原证交回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
2.优待证申请更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可以申请更换优待证。(1)优待证损坏不能在读卡设备上正常读取的;(2)优待证证面污损、残缺,信息无法辨认的;(3)优待证证面信息需要变更的;(4)持证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生变化的;(5)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持证人需要变更优待证种类的;(6)其他需要更换的情形。出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持证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合作银行更换;出现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持证人应向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更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3.优待证收回
持证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批准,由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回其优待证,并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1)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的;(2)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优待证的;(3)户籍注销的;(4)被剥夺政治权利的;(5)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6)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7)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