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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本机关编制了《大姚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金碧镇金平路政务中心综合楼;
通信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金碧镇金平路政务中心;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8-6210226;
传真号码:0878-6222902;
电子邮箱:dyzwgk@163.com;
邮政编码:675400。
二、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具体信息可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大姚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大姚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dayao.gov.cn)上查阅《目录》或者直接搜索信息,也可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档案馆、图书馆查阅(办公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大姚县人民政府或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即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受理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提交《大姚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股”,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金碧镇金平路政务中心综合楼328室,邮政编码:675400。
3、传真申请。请在传真件首页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至受理机构;传真号码:0878-6222902。
4、网页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平台(网址:http://ysqgk.yn.gov.cn/YSQGK/ShenQingZZ/ShenQingRLX?bmid=00c22186-e776-43a1-a292-e12c7ae69d64)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5、电子邮箱申请。申请人通过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将申请表发送至dyzwgk@163.com邮箱。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在7日内予以退回,说明需补正的事项及补正期限并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办法
1.本项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2.信息处理费含两种收费方式:一是按件计收,二是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
3.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4.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5.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监督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监督电话:0878—3389881,地址:楚雄州政务中心,邮编:675000。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司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大姚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附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doc】
附件【大姚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